Page 341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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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教育志 ·279·
及讲学。书院董事由生员数人联名荐举,知县批准。
民国时期,公立幼稚园由县教育局(科)或区公署管理,经费由县教育行政机关单独支给。私
立幼稚园由主办者自行管理。小学校由各县教育局(科)管理。各区设立区教育委员,成立中心小
学后,中心小学校长监管该学区小学。县教育行政长官由县长就考试成绩合格之行政人员中遴选具
有下列资格之一者:(1)毕业于大学教育科、师范大学或高等师范学校;(2)毕业于师范学校,并
曾任教职3年以上;(3)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教职2年以上,曾任中等学校或小学校长3年以上;
(4)曾任教育行政职务五年以上,成绩显著者,呈请省教育厅委任并报教育部备案。
民国元年(1912),学堂改称学校,堂长改称校长。“五四”运动以后,小学校长开始改由县政
府委任,学校管理机构由校长实行“组阁”。民国12年,由县知事任命校长,校内教职员工由校长自
行聘请。
民国24年(1935),省教育厅规定,县教育科长任用后,不随县长进退,并不得由县长任用他
职,非有重大过失,不得免职。督学、科员应就合格人员中遴选,呈请县政府核准,并报教育厅查核
备案。巡回指导员、区教育委员由科长在就任教育职务3年以上、成绩优良者中遴选委任,并报县政
府转呈教育厅查核备案。
民国28年(1939)9月,国民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乡设中心国民学校,保设国民
学校,并实行乡(镇)长、中心校校长、壮丁队队长“三位一体”制,乡(镇)长兼任中心国民学校
校长,保长兼任国民学校校长。
1949年5月,县内全境解放。县人民政府采取“维持现状、逐步改造”的方针接管学校。小学由
县文教科管理,县中学由温州专署领导。下半年,县人民政府聘任全县各乡镇完全小学校务委员会委
员(一般每校聘任委员3人),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负责学校的行政领导。县立初级中学,县人民政府
只聘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其他校务委员均由学校自定。全县完全小学教师由县人民政府
教育科统一调配。
1950年开始,乡、镇中心小学校长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调派;村校教师仍由当地农会聘请,报区
公所批准,由区文教助理负责管理。
1951年秋,泰顺初级中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县长林永中兼任校长,学校议事机构为校务委员会,
委员由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1953年9月,各区成立区中心小学。区、乡(镇)、村三级小学教师由区公所和区中心小学提出
建议报县文教科统一调配。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小学由县任命调配,中学由专署(专区)教
育行政部门任命调配。
1955年,提倡集体领导,全县中小学逐步形成由校长、教导主任、基层工会主席和教师代表组成
学校领导核心。1956年,中学校长由县报专署审批后任免;中学副校长、教导主任、区、乡中心小学
校长、教导主任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中小学教师一律由县文教局调派。是年,全县各区文教助理撤
销,区中心小学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对辖区内小学实行行政及业务管理。1959年开始,中小学正副校
长、教导主任均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和调派。
“整风反右”以后,强调党对学校教育工作的绝对领导。1960年,中央颁发《中小学暂行工作条
例》,规定全国中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960—1967年,由县委组织部或宣传部任命的中小学校长基本上是共产党员,其职务是学校党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