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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第五章 预 审
1949年5月3日泰顺县全境解放;9月,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下设立预审股。预审工作主要围
绕剿匪肃特、镇反运动展开,通过预审,摸清敌情,扩大线索,配合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1949年5
月至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施行之前,拘留和逮捕未加区分,统称逮捕
或拘捕。《逮捕拘留条例》颁布后,公安机关更加注重预审工作,依法实施办案程序,提高预审办
案质量。1966年5月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军管组、人保组取代公检法,无预审办案的法律程序。
1973年9月县公安局恢复,重设预审股,恢复预审工作。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
1978年1月始,根据县委决定,预审股配合,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集团性案件、政治
性冤假错案等。1980年1月起,预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等法律法规为准则,按照《预审工作规则》要求,做好执行程序、收集证据、审讯、侦察终结、移送
起诉等环节工作。1984年3月预审股改为预审科,1998年6月更名预审监管大队。2000年10月,实行
“侦审合一”,预审工作职能并入刑侦大队。2007年5月,实行“侦审分离”,预审职能由侦察部门
转交法制部门负责,法制科更名为法制预审大队,民警人数由4名增至7名。
第一节 逮捕、拘留
1949年12月,中共浙江省委印发《浙江省逮捕人犯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逮捕人犯一概由公
安或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手续执行。逮捕人犯必须持有县以上公安局或司法机关的负责人签发的逮捕
证。凡属现行犯,不论何人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逮捕,但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或送往公安
或司法机关处理。对已逮捕的人犯均不得施以刑讯逼供或其他任何侮辱行为。
1950年11月,泰顺开展镇反运动,公安机关根据中央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实施《华东
军政委员会逮捕人犯暂行条例》;至年底依法逮捕反革命分子785名。因在运动中出现随意批捕情
况,1951年6月县政府发布关于镇反问题的命令,指出在镇反工作中发生乱捕现象必须立即纠正,以
后凡被控告或被检举为反革命分子但无现行犯罪事实的,非经报请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逮捕。
1952年,为配合土改运动,加大惩治恶霸地主、匪特分子力度,2—3月全县共逮捕不法地主、
恶霸、惯匪103人,其中判处死刑23人,判处有期徒刑71人。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同年12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施行。该条例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
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公安机关对需要进行侦察并且符合条例规定的6种情况的现行犯,可以采取紧
急强制措施,先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1955年,开展第二次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运动,贯彻省公安厅部署要求,对社会镇反运动中
逮捕的人犯必须提请检察院批准后执行;执行逮捕前办理“逮捕证”“搜查证”;逮捕人犯时,要
出示逮捕证,令案犯在该证上签名或捺指印。对搜查到的罪证,一式三份进行登记,由执行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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