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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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枪、除黑恶、反两抢”严打斗争,刑事拘留29人,逮捕19人。
                 2007年5月,县公安局制定刑事执法办案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办案单位受理案件后,需采
            取刑事拘留措施,由办案单位报法制预审大队审核,局领导审批。需提请逮捕的,由法制预审大队
            审核案件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2012年3月起,公安机关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严格刑事执法。2000—
            2014年,全县共刑拘4314人,逮捕2819人。





                                                第二节  案件审理


                 县公安局成立初期,主要审理拘捕的土匪、特务、恶霸等反革命分子,同时清理原国民党政府
            遗留下来的刑事案件。

                 1950年3月,省公安厅发出《关于执行省政府清理积案指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清
            理积案范围是特务、奸细、反革命案犯及偷盗、违警等案件。根据《约法八章》《华东惩治土匪暂行
            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若干刑事罪犯的若干决定》等法令,对在押案犯分别作出死刑、
            徒刑、罚金、劳役、释放、交群众管制等13种处理方法。1950年,泰顺开展镇反运动,12月开展案

            件审理工作;至1951年10月共审理案犯785名,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163名,判处死缓的56名,
            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233名,判处5年以下徒刑的242名,管制78名,释放13名。
                 1954年8月,根据公安部《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的暂行条例(草案)》,及时审讯在押人员,预
            审结束后即交审判组审判。1955—1958年,加强对内部肃反案件的审理工作,审查暗藏的反革命分

            子和坏分子130名,其中经法院判刑25人,交管制、劳改36人,社会管制31人,管制留用17人,下放
            劳动21人。
                 1958年始,认真执行公安部颁发的《预审工作守则》,进一步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
            信口供。1963年起,预审股遵照公安部颁布的《预审工作细则》(试行草案)规定程序进行案件审

            理工作。是年,全县审理各类案件147件,其中政治案件14件、刑事案件133件;依法逮捕60人,刑
            事拘留后不捕教育释放40人,转外县处理17人,劳动教养24人,转行政拘留6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预审机构被取消单独统一建制,案件审理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案件从
            拘捕到审判,均由人保组独家承办,导致较普遍地存在“一拘三代”(代侦、代捕、代惩)、“一拘

            了事,久拘不决”和逼、供、信的现象,出现一批冤假错案。
                 1973年,县公安局设立预审股。在审查百丈区黄桥公社林某某盗窃案中进行政策攻心,使其交
            代四年间流窜在龙泉、云和、文成等县16个公社进行盗窃和诈骗31次的犯罪事实;在审查富垟供销
            社盗窃案中,案犯林某某先后交代盗窃作案29次的犯罪事实。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规定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分
            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预审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预审部门的职能作用得到正常发挥。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县公安局
            进一步贯彻执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方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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