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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三、收容审查
1980年,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公
安机关开始执行收容审查制度。收容审查的对象限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地址、来
历不明的人,或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
收审批准权限归于地、市公安局(处)。收审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个别拒不交
代真实姓名、地址和罪行或案情确实复杂有现实危害需要延长收审时间的,报市、地公安局(处)
批准后适当延长收审时间。因泰顺未建收审所,被收审人员收押在县看守所,实行分别关押审理。
1982年,县公安局收容审查26人。1983年“严打”战役开始后,收审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公安局,至
当年10月共关押收审对象165人。
1986—1994年,全县共关押收审对象1400人;查清处理1355人,其中逮捕468人,劳动教养73
人,少年管教5人,遣送外地56人,其他处理187人,放出566人。
1992年3月,为规范全县公安机关办理收容审查案件工作,县公安局制定《关于办理收审案件的
若干规定》。
1997年1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收容审查措施停止使用。
表2-4 1986—1995年全县收容审查人数统计表 单位:人
查清处理情况
年份 上年转入 新收容
合计 逮捕 劳动教养 其他处理 遣送外地 放出
1986 — 90 92 19 13 33 8 19
1987 7 160 130 17 1 3 5 104
1988 38 169 156 40 8 18 2 88
1989 51 176 204 41 10 7 14 132
1990 23 166 169 64 10 2 0 93
1991 17 94 105 49 0 31 3 22
1992 5 114 104 54 6 24 0 20
1993 16 252 225 96 15 56 12 46
1994 29 179 170 88 10 18 12 42
1995 16 106 98 — — — — —
第六章 监 管
民国期间,县司法处设监狱,拘禁已决囚犯,监狱附设看守所,监管待决罪犯。警察局还设有
拘留所,临时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及待送司法部门处理的人员。
1949年5月3日泰顺全境解放后,9月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在莒江大圣宫内设县看守所,关押对象主
要是反革命分子。1950年7月,县公安局从莒江迁到罗阳办公,在原国民党警察局监所的旧址设立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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