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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三、收容审查

                 1980年,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公
            安机关开始执行收容审查制度。收容审查的对象限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地址、来
            历不明的人,或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

            收审批准权限归于地、市公安局(处)。收审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个别拒不交
            代真实姓名、地址和罪行或案情确实复杂有现实危害需要延长收审时间的,报市、地公安局(处)
            批准后适当延长收审时间。因泰顺未建收审所,被收审人员收押在县看守所,实行分别关押审理。
            1982年,县公安局收容审查26人。1983年“严打”战役开始后,收审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公安局,至

            当年10月共关押收审对象165人。
                 1986—1994年,全县共关押收审对象1400人;查清处理1355人,其中逮捕468人,劳动教养73
            人,少年管教5人,遣送外地56人,其他处理187人,放出566人。
                 1992年3月,为规范全县公安机关办理收容审查案件工作,县公安局制定《关于办理收审案件的

            若干规定》。
                 1997年1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收容审查措施停止使用。


                                      表2-4  1986—1995年全县收容审查人数统计表                                  单位:人

                                                                       查清处理情况
                年份        上年转入        新收容
                                                  合计        逮捕      劳动教养      其他处理      遣送外地        放出
                1986          —          90        92        19        13        33         8        19
                1987           7        160       130        17         1         3         5       104
                1988          38        169       156        40         8        18         2        88
                1989         51         176       204        41        10         7        14       132
                1990          23        166       169        64        10         2         0        93

                1991         17          94       105        49         0        31         3        22
                1992           5       114        104        54         6        24         0        20
                1993         16         252       225        96        15        56        12        46
                1994          29        179       170        88        10        18        12        42
                1995         16         106        98        —         —         —         —         —




                                              第六章  监  管




                 民国期间,县司法处设监狱,拘禁已决囚犯,监狱附设看守所,监管待决罪犯。警察局还设有

            拘留所,临时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及待送司法部门处理的人员。
                 1949年5月3日泰顺全境解放后,9月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在莒江大圣宫内设县看守所,关押对象主
            要是反革命分子。1950年7月,县公安局从莒江迁到罗阳办公,在原国民党警察局监所的旧址设立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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