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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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10名老党员、老干部以及为此受审查的所有人员平反昭雪,恢复政治名誉。同时,还对“抢劫银行
金库”“抢劫国家机密档案”“抢劫战备粮”“抢劫战备盐”“姚匪泰顺派系”等案件进行复查。
通过复查,认定“抢劫战备粮”“抢劫战备盐”是人为制造的假案,应予以推翻,县委为含冤死去
的曾瑞翁、毛雄两人平反昭雪,为夏青萍等人及受株连的所有人员平反,恢复名誉;宣布所谓的
“抢劫银行”和“抢劫国家机密档案”是冤案,给吴久宽、夏荣飞及受株连的所有人员彻底平反,
恢复名誉。县委对“姚匪泰顺派系”案件予以彻底推翻,对林声松及受株连的人员予以平反,恢复
名誉。
1978年4月—8月,通过复查审理,纠正原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46人,县委决定全部予以摘
除“右派帽子”。6月,集中对1957年以来反右派斗争及“反右倾”“四清”“文化大革命”运动,
以及“拔白旗”过程中的政治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和纠正。9月,县公安局成立“复查办公室”,对于
“文化大革命”中的政治案件和有申诉的刑事案件,以及对“文化大革命”前和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
后有申诉和虽无申诉而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可能有错的案件,全部进行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
发生的案件中属应复查的有425起,经过大量的甄别、复查、审核工作,绝大部分冤假错案得到平反
昭雪。全县共平反354人。
1988年后,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施行,公安机关建立和推进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错案追究责
任制,实行“二审二评一复核”和行政复议、诉讼及检察机关的监督,防止错案发生。
第四节 劳教及少教审批、收容审查
一、劳教审批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各省、市均应立即着手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就劳
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政策和审批权限等,作了原则规定。收容劳动教养的对象只限于内
部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不够判刑、不宜继续留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12月,因人民公社普
遍地自行举办“劳动教养”,扩大劳教范围。报经省委同意,停办社办“劳动教养”。
1957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明确劳动教养的性质是“实行强制
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劳教收容的范围从内部扩大到社会上,收容的
对象,主要是:(一)不务正业,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的;(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
单位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碍公共秩序的;(三)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安置,无理取闹,妨
碍公务的;(四)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同年11月30
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由专署、市以上劳动教养审批小组批准后执行,县及专
署代管市的劳动教养审批小组只负责审查,没有批准权。
1961年4月,根据公安部《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劳动教养的范
围作了收缩,主要收容大中城市和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中清理出来罪行轻微的反革命分子、反社
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和不务正业,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不再收容不
服从工作分配和安置,无理取闹,妨碍公务的人,改变安置就业的性质。并且规定劳动教养期限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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