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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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防范惩治违法犯罪





              为2至3年。1959—1963年,全县共劳动教养92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教养审批工作一度停止。1972年恢复劳教工作。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把劳改、劳教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公安部门
              主要承担劳教审批工作。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农村一律停用劳

              动教养手段。1994年8月27日,省委政法委下达《关于在集中开展整治农村治安斗争中办理劳动教养
              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把劳教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农村。
                   1997年2月,根据省公安厅与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劳教条件的,可以在刑事强制措施期限内审批;对不讲真

              实姓名的人按自报姓名审批。5月,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吸毒案件中证据认定及适用劳动教养戒
              毒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对吸毒行为的认定、程序要求作出规定,明确凡强制戒毒后吸毒的,一律
              实行劳动教养。
                   1998年11月,根据公安部规定,将劳动教养地域范围从大中城市扩大到农村,劳动教养收容范

              围也相应扩大。1999年3月,省公安厅明确,对伪造倒卖发票活动人员符合屡教不改条件的,可以实
              行劳动教养。2000年11月,省公安厅明确,对进行邪教组织活动,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
              实行劳动教养。
                   2005年12月,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屡教不改的掌握、

              劳动教养案件办理期限、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劳教案件的复核和告知、审议、聆询等问题作出进
              一步规定,明确劳教期限从最长3年缩短到2年之内。
                   2009年9月,省公安厅制定《关于常见违法犯罪行为适用劳动教养措施的意见》,明确盗
              窃、诈骗、赌博等12种常见违法犯罪行为适用劳动教养的情节要求,进一步规范劳教期限审批裁

              量标准。
                   2013年1月24日召开的全省公安工作会议要求原则上不再审批劳动教养,2月起全省公安机关停
              止劳动教养审批工作。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
              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二、少教审批
                   197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
              任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993—199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
              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少
              年决定收容教养。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后,省公安厅于是年7月印发《关于办理
              收容教养犯罪少年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年满14岁、不满16岁,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追

              究刑事责任外,其他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实行收容教养。未满14岁,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罪的,必要时也可以收容教养,由省公安厅审批,但未满12岁一般不予收容教养,并重申审批收容
              教养的对象必须具备无家庭管教能力的条件。
                   2000年后,对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家庭又无管教能力的犯罪少年,继续审批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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