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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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安行政管理
第四节 人口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泰顺即开始人口统计。1953年,结合基层选举工作进行人口调查登
记,人口统计较为全面。1954年12月,县辖农村人口数字由乡政府统计上报,设有派出所的县辖集
镇人口数字由公安派出所统计上报。
1956年2月,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人口统计工作移交公安部门,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报表。之后
每年的人口统计数据由派出所和乡政府负责统计报公安局汇总。
1958年2月,省公安厅继第一次全国人口统计工作会议后召开各市、地、县治安、户籍科、股长
会议,要求依靠基层组织,先核对户,后统计人口数。人口统计指标除原定的3项统计外,又增加市
镇人口、县镇人口、人口死亡原因等统计项目,并在1958年进行人口职业、人口文化程度、人口年
龄、死亡人口年龄、民族构成等项调查统计。人口变动情况统计由年报改为半年报,以适应经济建设
的需要。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户口登记管理一度混乱,人口统计工作无法进行。1973年,
人口统计工作才逐步恢复,并搜集、补充前几年断档的数据。
1995—2002年,按照公安部制发的《县辖镇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市辖镇人口统计表》
和《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统计表》进行常住人口统计。1997年始,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人口数据,统
计全县人口数据。
2003年9月30日,废止原使用的《县辖镇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市辖镇人口统计表》和
《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统计表》,将《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和《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表》修
改为《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年报表》和《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年报表》。修改后的人口统计年
报表,增加18岁以下、18—35岁、35—60岁和60岁以上4个年龄段的人员统计,数据范围扩大到乡、
镇、街道一级,调整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栏目的各项统计指标。是年10月,公安部启用新的常住
人口统计汇总系统。2003年以后,有关常住人口统计指标、规范及方法未作调整和改变。
表3-4 1949—2014年泰顺县人口统计表 单位:户、人
总人口
年份 总户数 其中:非农业人口 自然净增人口
合计 男 女
1949 49803 161766 97056 64710 8400 900
1950 50302 163400 98040 65360 5300 —
1951 50810 165051 99030 66021 5900 —
1952 51324 166719 100260 66459 5900 1400
1953 50781 168645 100704 67941 7500 1900
1954 51532 172907 102897 70010 7800 —
1955 51532 175647 103987 71660 9500 —
1956 51454 177319 105724 71595 — 4738
1957 53231 180505 107878 72627 10933 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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