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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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安行政管理





              落户;居住在亲朋处的,在亲朋处落户;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可以建立集体户;无相对稳定居住
              条件的毕业生,按单位地址发给居民户口簿。
                   1998年12月,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的政策;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5年后,

              根据自愿原则,准予在城市落户;无子女的,可在结婚5年后,根据自愿原则,准予落户;男性超过
              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投靠子女落户。
                   2000年6月,根据省公安厅就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对要求将户口从城镇迁往
              农村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但对个

              别在城镇确无生活基础,而实际居
              住在农村,且当地乡镇、行政村同
              意接收,办理后不会产生连锁反应
              的,可申请在农村落户。

                   2001年2月,根据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
              员会作出规定,明确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毕业生可持本人毕业证书、合

              格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向居
              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
              及落户申请。5月1日起,根据公安 图3-3  2002年7月5日,县为民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民警办理户籍业务
              部治安管理局通知,在办理城镇户口迁移以及“农转非”入户申请时,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

              证明》办理手续。
                   2006年9月,根据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浙江省高校
              委员会办公室中专录取专用章和调整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规定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中专新
              生,凭招生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手续。2007年8月10日起,

              县内常住户口实行网上办理户口迁移。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全面实施居住证
              制。8月,常住人口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和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人口变动
                   泰顺解放后,人民生活卫生条件初步改善,人口发展向高出生率,低死亡率转化。1953年,出
              生率23.4‰,死亡率12.0‰,自然增长率11.4‰。是年7月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总人口169645
              人。由于生育未得到控制,1957—1958年,出现生育高峰期,出生率均高达36.4‰,高出全省平均水

              平1.5个千分点;自然增长率分别为23.1‰、24.6‰,仅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此后三年困难时期,
              部分地区严重缺粮,人口发展速度缓慢。其中,1961年出生率仅12.11‰,比全省平均水平低5.45个
              千分点,死亡率达14.93‰,比全省平均水平高5.07个千分点;一年内死亡2817人,比正常年景多千
              余人;自然增长率出现负增长,为-2.83‰。1964—1982年,受第二次生育高峰影响,总人口由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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