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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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加盖迁出印章后,持至迁入地申报入户,不另发迁移证。8月,全县户口迁移证一律由县公安局签发。
                 1954年1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对未领迁移证的居民是否补办迁移证的通知》,规定1952年年
            底前无迁移证迁入并已定居,申请在现住地长期居住者,可准予报入户口,不须再办迁移证;1953
            年起迁入,经人口调查登记后(第一次全省人口普查),无证迁入而已就学或谋得固定职业,以及有

            可靠生活来源要求长期居住者,一般应补办迁移证件。
                 1956年3月,农村户口划归公安机关管理。城关范围的户口迁移由城关派出所办理,农村户口
            迁移由公安机关授权乡、镇户口员(乡镇文书)办理,迁移一律使用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迁移
            证》,凭户口迁移证申报登记户口。次年6月,根据省公安厅《关于简化和改进户口申报登记手续、

            特种营业管理和改进户籍民警工作作风几点意见的通知》。县公安局就户口迁移作出规定:居民全
            户在县内迁移,不发迁移证,以户口簿代替;居民迁往县外或在县内非全户迁移的,仍发户口迁移
            证;机关、企业、学校、团体使用活页户口登记表的,户内人口在县内迁移时,用活页户口登记表
            代替户口迁移证。

                 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人口移动超过户口管辖区(即乡镇)的,
            必须办理迁出、迁入手续;从农村迁入城市(包括县城)的必须凭招工录用证明、招生录取证明或公
            安机关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才能准予迁移申报户口。居民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城乡之间迁移仍不受限
            制。

                 1968年7月,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当前处理户粮迁移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批准招收的
            职工、录取的大中专学生和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学生,随母申报户口的出生婴儿(包括个别经批准可
            以随父申报的新生婴儿)可以办理迁出、迁入和接受申报登记手续;对“文化大革命”中自农村盲目
            迁出户粮关系的,一律不准在城镇落户。1970年8月,浙江省革命委员会再次下发《关于城乡户粮迁

            移问题的若干规定》,重申1964年国务院和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户口迁移的原则和政策界限,户
            口迁移混乱现象得到扭转,并步入规范迁移的轨道。
                 1989年12月,省政府转发省公安厅、计划经济委员会、粮食厅《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报
            告》,对各地各部门不符合国家规定、自行制定的“农转非”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从1990年1月1

            日起,“农转非”审批权限一律收到省辖市(地区行署)。
                 1992年9月,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农民进城镇落户问题的意见》,为区别于原城镇非农业
            人口和自理口粮户口,对符合务工经商等条件的农民进城镇落常住户口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在其户口
            簿上加盖蓝色“户口专用”印章,称为“蓝印户口”。1994年,罗阳镇根据“蓝印户口”、农业户

            口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和购建房城迁城(北门洋开发区)户籍政策,办理“蓝印户口”10户10人、购
            建房城迁城54户210人、农业户口登记为非农业户口645户753人。
                 199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凡常住人口迁出户口登记机关管辖区的,均应使用
            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是年,县公安局在户口迁移管理上

            实行“基层调查、多道审核、一支笔审批”制度,在“农转非”问题上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全年
            共办理户口迁移480户542人、“农转非”175名、购建房城迁城17户60人。
                 1997年12月,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户工作有关规定,国家
            计划内招生毕业生被派遣到有关单位的,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有相对固定住所的,在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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