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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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安行政管理
2009年,县公安局查处贩卖淫秽物品案件1起1人,收缴淫秽碟片180张。2012年5月28日,罗阳
镇南大街92号潘某某在一个名为“妹妹公寓”论坛上传黄色视频,被点击26878次,因涉嫌传播淫秽
物品罪被刑拘。
第二节 治安处罚
1956年前,治安处罚无统一规定。对发生的治安案件,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
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拘役等处理。
195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
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有财产或者公民财产、违反交通管理、违反户口管
理、妨害公共卫生或者市容整洁等68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通过立案、传唤、讯问、调查、裁决等
程序给予处罚。处罚分3种:(一)警告。(二)罚款,数额在0.5元以上,20元以下;加重处罚不
超过30元。(三)拘留,拘留期限为半日以上,10日以下;加重处罚不超过15日。治安管理处罚,
由县公安局裁决;警告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5日以下拘留,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没有
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日以下拘留,由县公安局委托乡镇人民委员会裁决;执行拘留用劳动代
替,劳动对象为当地公益事项。
1959年2月,根据全国政法会议精神,公安机关停止罚款处罚。7月,全省公安会议决定,在农
村一般不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人民群众中偶尔有轻微违法的,用说服教育的办法解决。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亦停止
执行。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1980年2月公安部重新公布1957年制定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恢复实施,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行政处罚。是年,全县共查
处各类治安案件147起,行政拘留109人。
1985年1月,根据公安部1984年11月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将下列情节轻微、
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20种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治安案件查处,即扰乱公共秩序,流氓滋扰,殴打伤害他
人,偷窃财物,诈骗财物,抢夺财物,哄抢财物,毁坏公私财物,赌博,利用迷信骗取财物,卖淫奸
宿,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伪造证件、票券,违反枪支、刀具管理,私种罂粟、吸食毒品,妨
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违反户口管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需要依法给予治安行
政处罚的行为。是年,全县共查处治安案件295起;处罚179人(其中行政拘留86人,罚款93人)。
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自1987
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
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消防管理、违反交通管理、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等8类73项
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分警告、罚款(数额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社会治安影响大,危害大,又不
够刑事处罚的卖淫、嫖宿暗娼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和传播淫秽物
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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