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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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
            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裁决。被裁决受治
            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
            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

            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88年,全县受理治安案件359起,查处330起,查处率为92%;处罚536人,其中逮捕1人,治
            安拘留229人,罚款293人,警告5人,罚款总额92280元。被处罚的人员中,向市公安局申诉的有20
            起24人,经市公安局复查维持原裁决的13起,变更裁决4起,撤销原裁决2起,未结案1起;向县人民

            法院起诉的9起,裁定维持原裁决2起,自动撤诉4起,公安败诉2起。治安处罚准确率为98.8%。
                 1989年,全县受理各种治安案件435起,查处428起,查处率为98.39%,重大治安案件查处率为
            100%,依法逮捕1人,治安拘留233人,罚款219人,罚款金额86370元,警告9人,没收赌资7853.80
            元。在查处的治安案件中,7件不服原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诉,其中3件被市公安局变更;5件不服原裁

            决起诉到县人民法院,其中维持公安机关裁决的3起,自动撤诉的2起。全年无败诉案件,治安处罚
            准确率达99.3%。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1986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再次作了修订,增加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

            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等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条款。
                 1998年,全县受理流氓斗殴、寻衅滋事案件58起,查处54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9人(其中
            逮捕或劳教7人、治安拘留64人、其他治安处罚8人),摧毁该类团伙3个12人。2000年,快查快结现

            行治安案件,对流氓斗殴、寻衅滋事、阻碍公务等影响面大的治安案件及时查处,对因民事纠纷引发
            的治安案件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基层治保组织争取调解处理,对因侵害人在逃长久未决的治安案件,
            落实“三定”(定案、定人、定时)责任办结。
                 2009年12月,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认定的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威胁人身安全、盗窃、诈骗、卖淫嫖娼、赌博等77种常见
            治安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提出执法裁量具体要求。同时,废止省公安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类常
            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
                 2011—2014年,全县公安机关加大治安类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共查处治安案件3539起,处罚

            1693人。


                                  表3-8  1980—2014年全县查处治安案件和处罚情况统计表

                年份       发案数(起) 查处数(起) 治安拘留(人)                      罚款(人)        警告(人) 劳(少)教(人)
                1980                        147            109           21          37
                1981                        240            146            50         30
                1982                        214             69          114          24
                1983                         85             71           1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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