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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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安行政管理
15人次,其中日本7人、德国3人、韩国1人、英国1人、俄罗斯1人、菲律宾1人、美国1人。
2004年5月,省公安厅、省外办对外国人在浙办理签证、居留等手续进行调整、简化。改变外国
人居留证和临时居留证式样,启用贴纸式“外国人居留许可”,不再签发返回签证,外国人在居留证
许可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出入境。
2008年,县公安局查处“三非”案件4起(其中非法居留3起、非法就业1起),拘留审查2人,
罚款2人。
2012年起,连续3年共查处境外人员非法居留案件33起。
201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颁布施行,县公安局改进服务,加强管
理,完善和创新有关服务管理措施。是年,全县登记在册的越南新娘为171人,占全市的80%。
表3-9 2003—2014年全县临时入境住宿登记外国人统计表 单位:人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人数 21 4 35 147 137 116 106 146 81 171 315 502
第二节 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
一、公民因私出国管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7年年底,泰顺籍公民因私出国,须向上海市政府外事处申
请,由外事处发函到县公安局调查和征询意见,除个别因案被剥夺政治权利、有未了结的刑事民事案
件的人外,一般都同意出国,并函复上海市外事处审批。批准前往与中国已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上
海市外事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出境或出入境签证;前往国与中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
不发护照,由县公安局凭上海市外事处的批准出国通知书发给相应的出国(境)证件;侨眷及一般居
民发《居民出境通行证》,归国华侨发《华侨出境通行证》,从指定口岸出境。
1958年1月1日起,公民因私出国,须填写出国申请表,提交与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向县公安局
提出申请。经县公安局调查审核,提出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批准出国的由省公安厅签发出国证件。
1962年,县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关于严密出入境管理制度,防止窃取、冒领出入境证件的通
知》精神,严格执行证件回收和保管制度。
1963年,县公安局贯彻执行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公民因私事出境管理工作,严防反坏分子外逃
的通知》,对申请出国、去港澳人员,开展认真调查,查明申请人有否投机倒把、贪污盗窃行为,严
防反坏分子外逃,严格审批制度。凡内部人员出境,必须征求单位党政组织意见;对公民申请出境
(国)须经公安局局长审批,不得往下交办,报省公安厅签发出国证件。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入境管理工作受到干扰,处于停顿状态。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公民因私出入境有关政策规定逐步放宽。
1985年1月1日,废止公民因私出境回执制度。1986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
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凡要求申请出境、出国的公民,县公安局采取社会调查,认真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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