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9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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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队伍建设
级公安部门的领导干部,应是忠实可靠的共产党员;一切侦察、警卫、机要和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
必须历史清白,思想纯洁,政治可靠;一般的公安人员,必须个人历史、政治面目清楚,政治上基本
可靠。1956年,实有干警34人。
1962年,遵照中共中央、省委关于增产节约、精兵简政的指示,公安机关精简编制。1963年,
全局共有公安干警20人,全部为男性,年龄均在26岁至45岁之间。按职级分:科(局)长2人,股
(所)长6人,一般干部6人,公安特派员6人。按文化程度分:专科1人,高中6人,初中12人,高小
以下1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被砸烂,部分公安干警遭受迫害或调离,基本上停
止向社会招收新干警。1973年公安机关恢复,一批受迫害的公安干警得到平反,非正常调离的逐步
归队,县委又选调一批干部充实公安队伍。是年,全县公安干警达46人(其中公安干部37人、人民
警察9人),工勤人员3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安工作日趋繁重,警力不足的矛盾突出,吸收新干警的数量增多。
1978年,全县共有干警54人(其中公安干部39人、人民警察15人),工勤人员6人。1979年8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县
公安局从次年开始,根据规定的条件,经县革委会人事科批准办理转干手续。1981年,共有11名
民警转为干部。1983年8月严打斗争开始后,从外单位抽调30多人充实公安队伍。1984年8月,公
安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制订《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试行)》,统一吸收人民警察的来源和条
件,警校毕业生成为干警的主要来源,同时逐年接收部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党委和人
事部门选调及大中专学生分配,公安队伍不断壮大。是年,县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
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对从事侦察、治安、政工等工作的“以工代干”人
员,经政治、语文、业务考试合格,县人事局批准办理转干手续。民警和“以工代干”的转干工作
至1985年基本结束,全县共转干20余名。此后公安机关内部除工勤人员外,不再区别干部与民警,
统称人民警察。
1985年,县公安局接纳温州警校毕业生4人,部队转业干部1人,退伍军人招干4人,“以工代
干”人员转干5人,外单位调入5人,全县实有干警达112人。
1987年11月,县交通局下属的交通监理所部分职能移交县公安局,负责公路监理的11人调入县
公安局交通警察队。1988年,接纳温州警校毕业生5人,招干6人,招聘交警民警12名,从县内其他
单位调入3人。1989年,退休1人,调出7人,判刑1人。1990年,全县共有警力154人,其中科(局)
级12人、股级44人、科员24人、办事员65人、工勤人员9人。10个派出所,实有警力56人。
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实施;1994年6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发
布;1995年10月,省人事厅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工作
人员自此开始实行分类管理,原机关干部身份人员通过过渡形式转为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转为行政
后勤服务人员;原来由人事部门指导、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干部招录的方式也予以调整,改为由人事部
门统一组织、招录单位参与实施的公务员招录形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增员途径亦随之调整,逐步形
成以公开招录为主,商调转任、选调、军转干部安置为辅的模式。
1995年5月,根据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招收人民警察体检和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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