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6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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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第 四 章 房 地 产
民国期间,境内房屋除廨署、社团、宗教等少量公产外,均属私有。单位、店铺多租民
房。结构一般为砖木,1 ~ 层,粉墙黛瓦,临河而建,具有江南水乡特色。商业用房,讲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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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居民聚落集中,住宅星散,山区沿海,有泥墙、草屋。权贵、士绅、商贾多建“台门式”府
第。
民国三十八年(1949) 5月前,全县住宅建筑面积361.3万平方米。其中城区207.93
万平方米,乡镇153.37万平方米。5月后人民政府接管地方公产,经土地改革,没收敌伪
汉奸、地主、反革命房产和代管无主登记房产,公产增多。1964年、1972年两次对私有出租
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房改”),公房大增。到1 9 8 0 年底,除去历年旧房拆
去数外,城区住宅面积153.80万平方米。其中公房65.4万平方米,单位自管房14.6万平
方米,私房7 3 . 8 万平方米。乡镇实有公房住宅面积1 5 . 5 万平方米。8 0 年代后,随着经济
建设迅速发展,建房增加。新公房多为砖混结构,3 ~ 层,部分5 ~ 层。私人住宅大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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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结构砖混或砖木,2~ 3层。联合、寺桥等首富村已兴建成片“农民别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