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9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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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309户,出租给单位8户。
1981年4月,依照“谁占用谁腾退”、“谁拆除谁补偿”原则,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
非法挤占、没收之私房,先发还产权,逐步腾退原自住房,拆除之房屋折价补偿。对强制征
购拆除之35户私房,建筑面积0.24万平方米,给予经济补偿。
宗 教 房 产 处 理 城 区 在 私 房 改 造 时 , 1965年 对 236处 7.98万 平 方 米 宗 教 房 产 作 四
种处理:无宗教职业者管理或被单位及个人占用者92处3.6万平方米,由房管部门管理;
空 关 或 出 租 者 70处 2.71万 平 方 米 房 产 , 从 1966年 7月 1日 起 实 行 包 租 , 年 定 额 租 金
4461元,1966年10月,因“文化大革命”开始停付;由宗教团体或宗教职业者自用68处
1.58万平方米房产,仍继续使用;私人购建6处0.09万平方米房产,按私房处理。1981年
11月,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区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意见,上述房产分别不
同情况作出处理。
全县农村在建国初有寺、庙、庵、观873处,计8500余间房屋。至1986年,仅剩宗教房
产444处计3488间,除僧尼自用332间外,均被单位或个人占用。同年10月,落实宗教房
产政策,1987年处理完毕。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据省、市有关城镇住房改革指示,1992年3月建立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兼有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职能。1993年4月,县机关和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均
确定专人,调查研究,拟定方案。10~1月,全县23个建制镇,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及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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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住户进行房改基础调查。1993年12月,印发《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若干政策
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县属单位及人员在城区居住公有住房者,按市区方案执行;各镇按
县方案执行。
对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规定1992年度新建成之成套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基
价为180元,综合造价基价320元。旧公房以同类新房基价之九五折为重置价,再按每年
1.96%折旧率计价。凡按标准价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按综合造价购房者,拥有全部产
权。住满5年后,可进入市场。以标准价购房,面积按国务院规定标准或按人均建筑面积
12平方米控制;以综合造价购买,一般干部职工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县团级
80平方米。每户限购1处(套),超过标准,新房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计
价;旧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成新折扣后计价。
同时,实行新房新制度。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租之新建住房和腾空之旧住房,一
律按新房起租。凡已租住或新租住公房者均须认购住房建设债券,并提缴职工个人月基本
工资基数4% ,所在单位提供占该职工月基本工资基数4%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
有。自1993年1月起,按统一租金标准计租,并对租住公房之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1992
年3月月基本工资基数3%比例,一次核定,按月发给住房补贴。住房面积超过标准者加
收租金。
1993年 12月 6日 , 补 充 规 定 凡 职 工 、 居 民 以 综 合 造 价 购 买 现 住 公 房 并 一 次 性 付 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