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7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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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节     房 产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民国二十二年(1933)月,成立公款公产管理委员会,二十五年4月,成立自治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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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委员会。三十五年7月,改为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同年,设立地籍整理办事处。三
        十六年4月,成立测量十二分队,三十七年2月改为地籍整理处测量分队,负责全县土地
        测量和房地政务。

           1950年9月,民政科设地政股,负责房地产登记、换证。1951年6月,改设地政科。同
        年7月,成立公有房地产管理处。9月,成立管理委员会,公房设专职机构管理。同时,成立
        房地产登记委员会,对公私房地产,开展全面登记、验证和换证。1958年2月,房地产政务
        归财政局兼管,农村集镇由财政所负责。1961年,单独设立公房股,有专人管理,集镇由财
        政员兼管,协租员负责具体业务。1962年,公房管理属财政科。1963年10月,成立县公有
        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下设17个房管分会(组),各聘用协租员一名。1969年10月,成立县
        房地产管理革命委员会。1980 年7月,房管部门划归计委。12月,城关镇4个街道房管组
        改为房产管理所,承担辖区内公房管、修、建任务。同时,设柯桥、钱清、齐贤、马山、平水、鉴
        湖、皋埠等7个区级房管所。1981年8月,撤管理委员会,建经营公司,并建立房地产管理
        局。1983年7月,城区划归市属。1984年1月,重建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87年5月,
        增设越南、漓渚房管所。1988年7月,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改名为县房地产管理处,隶属
        县城乡建设环保局,1992年隶属县城乡建设局。至1993年末,全处有职工116人,其中初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6人,占31% 。
            房 产 登 记 发 证
           古代和民国时期,房依附于地,随地籍登记发
        证。
            1 9 5 0 年 1 1 月 , 据 华 东 地 区 民 政 部 颁 发 之 土
        地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规定,开始进行土地、房产
        换证登记,在查清产权基础上,至1952年底基本
        完成。
            根据省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城镇房产产权登记
        发证指示,1988年4月30日,建立城镇房产登记
        发证领导小组和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各建制镇
        均建立相应组织。同年5月,在皋埠镇试点后全面
                                                                  房地产所有权证
        展开。至1993年底,登记发证者有21个镇和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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