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绍兴县志(1990-2013)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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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城镇建设
第三节 安 置
绍兴县的安置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实物安置就是被拆迁户的房子拆除后,以
“拆一还一”安置住房,即以被拆的同等面积的房子,按照地价的差异折合成相同价值的房子给予安
置。货币安置,就是按照评估的价格,给予被拆迁户一定的货币补偿。安置房的安排分配多以择房
抽签(取号)方式进行。
实物安置
依据城镇规划,实施房屋拆迁,并根据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政策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支付拆迁和安置费用。
1995 年 4 月 21 日,县物价局制定《房屋受托拆迁收费标准》,规定受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
市政公用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委托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收费标准为:全权委托拆迁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 10 元、部分委托 8 元;零星委托在 500 平方米及以下每宗 500 元。公用事业(市政道路)
委托拆迁按上述标准 80% 计收,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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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2 月 28 日,县建设局、县物价局制定 1996 年度《绍兴县房屋重置价标准》和《绍兴县房
屋重置价分类价格标准》。按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及简易结构等 5 类,补
偿价 130 ~ 610 元 / 平方米不等。3 月 6 日,县物价局核定县房管处建设的笛扬新村住宅安置房价
格,重置价 480 元 / 平方米,建筑造价 680 元 / 平方米,商品房价 980 元平方米;锦绣园商贸城回迁
住宅安置房重置价 550 元 / 平方米,建筑造价 250 元 / 平方米,商品价 1300 元 / 平方米,非住宅重置
价 980 元 / 平方米,商品房中心价 4000 元 / 平方米。是年 8 月 24 日,县物价局、县建设局制定《柯
桥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拆迁安置房屋价格和有关附属物补偿费标准》规定,当年新建安置房屋成
本价为住宅 680 元 / 平方米、非住宅 950 元 / 平方米;直管公房扩大安置面积有偿安置费标准,按使
用面积 250 元 / 平方米,超过部分面积按 500 元 / 平方米标准。层次差价增减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表 5-3-4 绍兴县拆迁安置房屋层次差价情况
单位:元
楼层次
差价 底层有无车库或非住宅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类型
无 0 10 — — — — —
二层住宅
有 0 20 — — — — —
无 0 20 -20 — — — —
三层住宅
有 0 20 -20 — — — —
无 0 20 50 -30 — — —
四层住宅
有 0 30 50 -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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