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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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卷十二    司   法  志

             开化县志卷十二




                                      司 法 志(目三)



                                          制度沿革 诉讼 监狱




                  吾国司法,向由地方行政官之牧令掌之,未有独立之名称也。自外国有领事裁判权,
             率借口于吾国法律之不类,于是改订刑民诸法,整顿监狱,专设司法机关,以处理刑民事
             案件。夫劓椓黥,刑至惨也;收孥赤族,法至酷也。古皆用之。汉唐以后,逐渐废除。至
             清末刑法改订,并身体而尽去之,不可谓非人类文化之进步也。开化民族,夙称醇厚,诉
             讼之事,极为简单。今纪司法,则自民国建元始,以其时始有帮审员之设也。志司法。



                                            一、制度沿革




                  清时司法,知县多聘请刑幕掌其事,而开庭讯问,则知县自为之,或委县
             丞、典史代理之,刑幕不与也。有清一代,刑幕多属清廉,亦由吾国向以明刑
             慎狱为重也。至民国建元,县署中设有司法科,设有执法员,旋即改为帮审员,
             专主民刑诉讼事件。二年十月,于县署附设审检所,改称专审员,以县知事兼
             检察职务。三年四月,改称承审员。二十六年五月一日,奉令设司法处,置审
             判官,办理刑民诉讼事件,其行政及检察事务,仍由县长兼理。



                                             二、诉 讼



                  本县诉讼案件,向称简少。在清末时,每年有二三命案及斗殴案以外,其
             它民刑案件不多观也。今就司法处成立以后,每年处理民事刑事案件列表如下。

                  开化县司法处各年度民事案件统计表
              年 共                              诉     讼    种    类
                            债 之 诉 讼                  物 权 诉 讼             亲 属 诉 讼      继承诉讼  其
                                             地上永佃地役抵押        留置    所有   父母         亲属
                   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委任运送合伙其它                 质权典权    占有   婚姻    监护扶养家属    遗产遗嘱  它
              度 计                             权 权 权 权         权    权    子女         会议
              二六二六
              二七二五
              二八二九
              二九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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