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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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卷十二 司 法 志
开化县志卷十二
司 法 志(目三)
制度沿革 诉讼 监狱
吾国司法,向由地方行政官之牧令掌之,未有独立之名称也。自外国有领事裁判权,
率借口于吾国法律之不类,于是改订刑民诸法,整顿监狱,专设司法机关,以处理刑民事
案件。夫劓椓黥,刑至惨也;收孥赤族,法至酷也。古皆用之。汉唐以后,逐渐废除。至
清末刑法改订,并身体而尽去之,不可谓非人类文化之进步也。开化民族,夙称醇厚,诉
讼之事,极为简单。今纪司法,则自民国建元始,以其时始有帮审员之设也。志司法。
一、制度沿革
清时司法,知县多聘请刑幕掌其事,而开庭讯问,则知县自为之,或委县
丞、典史代理之,刑幕不与也。有清一代,刑幕多属清廉,亦由吾国向以明刑
慎狱为重也。至民国建元,县署中设有司法科,设有执法员,旋即改为帮审员,
专主民刑诉讼事件。二年十月,于县署附设审检所,改称专审员,以县知事兼
检察职务。三年四月,改称承审员。二十六年五月一日,奉令设司法处,置审
判官,办理刑民诉讼事件,其行政及检察事务,仍由县长兼理。
二、诉 讼
本县诉讼案件,向称简少。在清末时,每年有二三命案及斗殴案以外,其
它民刑案件不多观也。今就司法处成立以后,每年处理民事刑事案件列表如下。
开化县司法处各年度民事案件统计表
年 共 诉 讼 种 类
债 之 诉 讼 物 权 诉 讼 亲 属 诉 讼 继承诉讼 其
地上永佃地役抵押 留置 所有 父母 亲属
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委任运送合伙其它 质权典权 占有 婚姻 监护扶养家属 遗产遗嘱 它
度 计 权 权 权 权 权 权 子女 会议
二六二六
二七二五
二八二九
二九四六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