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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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志稿(民国 38 年)》          ·73·

             开化县志卷四




                                        财 务 志(目十二)



                             粮赋(带征附)         各项捐税(专卖附)           盐法
                             公款公产             预算决算                会计
                             金库               蠲振                  银行

                             公司               工价(附表)             物价(附表)


                  中国之言财政者,曰量入为出;泰西之言财政者,曰量出为入。言量入为出者,则欲
             藏富于民,而谋民生之优裕;言量出为入者,则将整军经武,而图民族之生存。此非瀛夏
             异趣,亦以时代不同,故财政方法亦因之而异。虽在吾国,亦不能墨守成规,确遵先民之
             矩矱也。开化为县,田地不及山岳百分之十,地产无多,近年岁出,每苦不敷。然则讲求
             地利、人尽其力,毋使滥费,亦开人之责乎。志财务。




                                         一、粮 赋(附带征)


                  宋代粮赋
                  太平兴国中,钱氏国除,朝廷遣王贽均两浙杂税,悉令亩出一斗,其余杂

             赋苛敛,一切罢之。据《菽园杂记》及《桂岩集》
                  按《桂岩集》,元东阳张枢书江君事云:宋太平兴国初,王俶朝京师,吴越国除,景房
             以镇海军节度判官,奉其国图籍以归于有司。初,太祖既平诸国,皆因其故籍以赋于民,
             而当时在事群臣,无能建请宽减者,由是定为令。景房素闻其事,欲去其籍以利其民,慨
             然叹曰:吴越之民困久矣,使有司视其籍以悉其赋,是吴越之民,重困无有已时也。吾宁
             以身任之。遂沉其图籍于河。诣银台自刻所以失亡状。太宗大怒,将置之辟。而近臣多怜
             之为言者,帝意亦解,景房得不死。朝廷既亡其籍,乃命王方贽永为两浙转运使,使差定
             其赋。钱氏时,田赋亩三斗,方贽至更定赋法,亩一斗,其余杂赋苛敛,一切以便宜罢之。
             据此是先有景房之沉籍,而后王方贽始得减赋也。
                  开化之接休宁者,每亩税钱自七文至四文、八文,米自四升四合至三升。

             据罗愿《新安志》第二卷《税则》
                  元代粮赋
                  元世祖至元十九年,命江南税粮依宋旧例,折输绵绢杂物。是年二月,又
             令输米三之一,余并入钞以折焉。成宗元贞二年,定江南秋税,止命输租,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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