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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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卷四    财 务 志

                  一、地:七乡俱以柒拾肆亩捌分玖厘科米壹石。
                  一、山:七乡俱以叁百柒拾捌亩玖分肆厘科米壹石。
                  一、塘:七乡俱以壹拾捌亩肆厘贰毫科米壹石。
                  每米壹石,无兑者,该税粮平徭条鞭银壹两伍钱贰分玖厘;每米壹石,有
             兑者,该税粮平徭条鞭银壹两玖分贰厘捌毫。

                  桑木每株该银伍厘伍毫贰丝贰忽伍微。
                  一、人丁 市民无兑成丁,每丁该银壹钱肆分捌厘贰毫。
                              乡民无兑成丁,每丁该银壹钱陆分叁厘陆毫。
                              市民无兑不丁,每丁该银柒分贰厘贰毫。
                              市民大口,每口该银肆厘伍毫。
                  以上丁粮,皆岁额一定之法,如遇恩例减征,或岁时加派,亦俱照丁石实
             数增减科算,永为定例云。
                  附:衢州知府廖希元论石征银碑原文
                  衢州府为定科则以清弊源以垂久远事。时照得科粮之亩数,虽各处不同,而论石以征

             银,则其法惟一。乃衢属独以亩计,而不以石计,轻重混淆,条款纷杂,致使小民难于计
             算,而里递多征吏胥之侵克,奸弊多端,有不可胜言者。近该本知府廖建议各县田地山塘
             科则,通融酌量,某项若干亩,折银若干石,石同而征银亦同,如奉到坐派税粮、民壮、
             兵饷、驿传、均平、均徭等项,每粮壹石该银若干,使深山穷谷之民,皆知本名下田、地、
             山、塘共有粮若干,即知本年分该纳银若干。法定而奸弊难生,事简而小民易晓。已经通
             详去后,随蒙钦差督抚部院温批。据议照石征银,派征简便,奸弊尽革,而又有簿稽查。
             法之最善者,在各县官力行如何耳?仰府刋石行县永遵。仍着意稽察有实行者,请详奖荐;
             如虚文塞责,即据实参究。缴,蒙巡按御史傅批,据议计粮征银,其法甚善,而飞诡多科
             之弊从此绝矣。然美意良法,贵垂久远,仍当列款竖石于府县门首,以为小民永世之利可
             也。缴蒙钦差巡按御史李批,据呈足以阜财而复民性,仁政之大者,俱如通行所属,著实
             举行,仍摘出紧要语句,令各县刋刻大字竖于县前,以垂永久。缴蒙布政司右布政使王批,
             据议照石征银,重轻协一,自是吏书飞洒之弊可杜绝矣。即行各县刋刻石碑,永为遵守。
             其劝谕六条,均系化民务要,并照行。缴蒙钦差金衢兵巡道副使林批,据议以丁粮定科则,
             遵成法,塞弊窦,画一简明,是又一条一粮编也矣。与议收支总簿,俱凿凿可行,行之,

             仍候通详示行。缴因依蒙行县遵照,将概县田、地、山、塘,照亩计石,派算科则数目列
             款刋刻石碑,竖立县门,期与吾民世世守之,以垂不朽,须至碑示者。万历十五年三月□
             日立。
                  按:碑所列,已在条编以后,仅有计亩起石之数,而于全县粮额未载。然至万历四十
             年条编,则又以亩计银,抑又何也?岂当时格于习俗而不能行?抑行之未久而仍复以亩征
             银之旧与?是未可知也。
                  万历四十年条编银数
                  田:贰千陆百贰拾陆顷贰拾叁亩伍厘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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