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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兵 役
汉代,23~25岁男丁,为地方郡县服兵役1月,为中央服兵役1年,为戍边服兵
役3月。凡不愿服兵役者,出钱由官府雇人代替。唐代,全国通行府兵制(入府服
兵役),规定20岁服兵役,60岁退役。平时,大部分府兵从事农耕,小部分轮番戍
边。宋代,地方兵员称厢兵,镇守诸州县;选自当地户籍应募训练,各自守戍称乡
兵。明洪武元年(1368),刘基奏立军卫法,开始建立卫所制度,四丁抽一服兵役,
划入军籍,防守卫所城,亦兵亦农,世代传袭。清代实行世袭兵制兼募兵制,八旗
兵子弟世代相传,绿营兵由汉人招募组成。光绪二十一年(1895),仿西欧兵役,新
建陆军采取新军兵役。民国初期实行募兵制。25年(1936)试图实行征兵制,因军
阀混战,四分五裂,征兵制难以实行。其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军、游击队,主要
采取动员群众和自愿参军相结合的志愿兵役制。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志愿兵役
制,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
兵役制。1984年,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义务兵和志愿兵、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的兵役制度。
第一节 募 兵 制
民国初年实行募兵制。25年(1936)3月1日起,施行征兵制。7月,成立临海团管
区(30年10月~35年4月称临<海>黄<岩>师管区),主管征集、训练和转送新兵。县
级兵役事务由民政科负责,县以下由乡政保队附主办。26年10月,团管区下设补充
团,县级兵役改由公安科负责。27年,县政府设兵役科。11月省政府颁布《战时纳金
缓役暂行办法》,借以敛财,并使富家子弟避役合法化。28年9月9日,国民政府颁布
《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兵役条例》,年轻及体格健全的监犯,送省集中营感训期满后补
充兵役。29年县兵役科并入国民兵团,34年改设军事科,主管兵役事务。35年4月撤
销临黄师管区,6月恢复军、师、团三级管区制,12月成立浙东师管区,辖鄞县、宁海、
临海3个团管区。临海团管区驻地临海城区,司令李守宽,第二任司令王仁,第三任
军 事 · 12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