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台州市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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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 政
民政工作包括基层政权、基层民主、支援前线作战、拥军优属、褒扬烈士、抚恤
补助、复退军人安置、老残孤儿供养、福利事业、老年福利和老龄工作、救济扶贫、移
民安置、支援革命老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殡葬改革、婚姻收养登记等社会事务。
2005年,台州市政府制定《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流程》、《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
助实施办法(试行)》,各县(市、区)也印发文件。
第一节 基层政权
境内乡(镇)、村(居委会)两级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历来变化不大。唐设乡里,
宋设乡、都、保,元推行都图制,明推行里甲制。民国初期,县以下设乡(镇),下辖
庄。民国17年(1928)推行村里制,县以下划区,基层设村、里。19年,改村、里为乡、
镇。24年后,乡(镇)以下立保、甲。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民主建政,人民当家作主。
废保甲,建乡、村人民政权,县、乡之间设区人民政府,后改区公所。1954年,乡(镇)
人民政府下设生产合作、财粮、文教、卫生、治安、保卫、武装、民政、调解工作委员
会。1956年,村改称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10月,乡(镇)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
管理委员会。不久,撤销区公所,扩大公社规模,共建87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通
称大公社),设正副主任及委员,下设办公室及农业、文教、卫生、民政、财政、工交、
武装、治安委员会,原乡(镇)改为生产大队(或管理区),设正副大队长(或正副主
任),村级改为生产队。1961年,调整公社规模,撤销大公社,恢复区公所建制,原生
产大队(或管理区)改为人民公社,原生产队改为生产大队。1969年6月后,区公所
改区革命领导小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革命委员会,区设正副组长、社设正副
主任及委员,下设办事组、政治工作组、生产指挥组、人民保卫组;生产大队设革命
领导小组,有正副组长。1979年,撤销区革命领导小组,恢复区公所,设正副区长。
1981年,公社革命委员会复称管理委员会。1983、1984年,实行政社分设,撤销公
社管理委员会,恢复乡(镇)人民政府,下设政府办公室和农业生产、城乡建设、文
行政事务 · 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