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台州市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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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属居住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40元,家居小城镇不低于50元。病故军人家
属,居住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35元,家居小城镇不低于45元。1990年,台州籍革命
烈士1362人,发放抚恤金52.9万元。1999年1月调整定期抚恤标准,家住农村烈
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病故军人家属不低于95元。2000年
1月调整为190元和185元,次年调整为210元和205元,2002年调整为260元和250
元。2002年“三属”享受定期抚恤人数611人,发放抚恤费218.07万元,一次性抚恤
金72.27万元。
伤残抚恤 1952年前发放抚恤粮,最低每人每年200公斤,最高650公斤。1951
年伤残军人97人,年发放抚恤粮3万公斤。1953年起改发抚恤金,标准分因战、因公
两类,各类按残废等级发放,因战致残者略高于因公致残者。同年,伤残115人发放
1.26万元。1965年伤残军人951人,其中371人(甲级168、乙级203)在乡三等伤残军
人发放补助费,甲级每年人均补助30元、乙级24元,共发放9912元。1972年7月起,
换发聋、哑、盲、肢4种伤残人员抚恤证,1200人换发或补发新证,其中军人1156人、
民兵和民工26人、工作人员15人、警察3人,共发放8.11万元。1973年,共有伤残人
员1268人,发抚恤金8.57万元,其中在乡851人,抚恤金额7.25万元。1986年1月起,
给在乡残废人员按残废等级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每年每人24~60元;发给生活
补贴每人每年48~144元。4月起,特等或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每月由38.5元
调整50元。同年,享受生活护理费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47人,发护理费2.65万
元。1990年革命伤残人员2249人,年发抚恤金68.6万元。1999年在乡伤残军人抚恤
金标准780~5340元,次年调整930~6000元,2001年调整1050~7000元;特一等伤
残军人护理费调整月标准300元,护理补贴费30元。2002年在乡伤残军人抚恤金调
整1210~8400元。全市“三属”和在乡伤残军人抚恤加优待达到或超过上年度人均
收入。
生活补助 1950年12月开始,对老、弱、病、残的孤老烈属、军属实行定期定量
补助。1959年,扩及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无力抚养的烈士子女及其父母、配偶
和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老红军和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带病
复退军人。1964年,全地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555户2183人,补助金额5.49万元。
1973年城乡享受补助883户1390人,补助金额8.12万元,月人均4.87元。1978年享
受补助824户1317人,发补助金8.5万元,月人均5.36元。1980年起,按居住农村城
镇区别补助,农村每人每月10元,小城镇每人每月1~5元。1986年起,农村每人每
月20~25元,城镇25~30元。1987年4月开始,对246名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同
年发补助金额8.51万元,月人均28.82元。1988年,享受补助897人,其中军、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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