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台州市路桥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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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编 渔        业 ■



                作业。国务院于1955年发布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规定禁渔区线由
                17个基点的连线构成。第 1基点为北纬 39°33′东经124°0′,第17基点为北纬29°0′东经122°45′。

                1957年又增加两个基点,禁渔区线向南延伸至第19基点即北纬27°东经121°10′。1981年起所有
                机动底拖网渔船都不得进入上述禁渔区线内作业。
                    禁渔期
                    禁 渔  期   1979年,国务院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
                为机帆船底拖网作业禁渔期。1980年开始,又将禁渔期延长至10月30日,又规定5月16日至7月

                15日为张网作业禁渔期。1982年改张网作业禁渔期为6月1日至7月31日。1992年改变休渔形
                式,划定休渔区,实行休区不休船,规定8月至10月北纬27度至35度机轮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平

                推30海里以西海域为底拖网作业休渔区,结果起不到真正保护幼鱼的作用。1995年规定,7月1
                日至8月31日北纬35度以南至27度以北海域拖网及帆式张网渔船实行休渔(包括双拖、单拖、浮

                拖),及以捕捞带鱼为主的不能出海作业;到9月1日至10月31日拖网渔船可以在机动渔船底拖
                网禁渔线向东平推30海里以东海域作业,但仍需实行幼比检查制度。2002年4月规定,6月1日
                至8月31日为张网禁渔期,路桥张网禁渔线仍从百夹山岛、黄屿、竹屿、积谷山岛连线划定10米等
                深线;线东为禁渔期,线西以经济幼鱼比例为标准,幼鱼比例超过255时解网休渔;6月16日至9月

                16日为拖网禁渔期;还建立带鱼产卵保护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拖网渔船进入北纬28
                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30分以西至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海域。2011年4月规定,
                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

                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灯光围(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7月1
                日12时。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和笼壶类作业休渔
                时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定置作业休渔时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拖网类、
                刺网类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海蜇禁渔期:

                杭州湾6月10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禁止以海蜇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产卵带鱼
                保护区保护规定: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
                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

                保护区生产。渔业捕捞辅助船(主要指渔运船、充冰船)随上述不同作业实行同步休渔。
                    幼 比  检 查   1980年始实行张网作业渔获物幼比检查制度,保护黄鱼、带鱼、鲳鱼等资源再生
                    幼比检查
                能力。1988年下半年又对渔轮作业实施幼比检查,规定各种水生动物最低可捕标准以达第一次
                性成熟为度:小黄鱼个体最低标准为吻端至尾鳍末长19厘米;大黄鱼为个体单重0.25公斤;带鱼

                则为吻端至肛门长23厘米为度,渔获群体中幼鱼比重不得逾20%,违者处以罚款。
                    渔业许可证
                    渔 业  许 可 证    1980年10月,始实行渔业许可证制度,对流动作业渔船审核发证,渔民须凭证
                出海捕捞。1995年路桥区发放许可证492本。2004年换发新证时核发411本。


                                         第四节 渔业生产安全管理



                           量
                             检
                               验
                         丈
                    渔船丈量检验          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浙海关在葭沚设“家子口”,兼管黄岩东南乡船舶丈
                    渔
                      船
                量检验事宜,俗称“台大关”[嘉庆十二年(1807)移海门]。乾隆年间,黄岩镇总兵于上大陈岛设红
                美汛,检查出入渔船。每次收银1元,查毕于船尾打“验讫”棕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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