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5 - 莲都区志
P. 1015
第二十四编 教 育 · 953 ·
第六章 教育经费与设施
第一节 教育经费
科举时代,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田租息收入。置田赡学自宋代迄清,旧志所载官置、民
助学田先后共计岁修田 26 亩 ,赡士田 300 亩 ,地 159 亩 ,宾兴田 590 亩。清乾隆十七年
(1752),莲城书院学田 1070 亩,同治年间(1862—1874),圭山书院有学田 705 亩。光绪三十
四年(1908),教育经费收入银3334两,其中产业租金收入银2735两,存款利息112两,官款拨
给 147 两,学生缴费 100 两,派捐 75 两,乐捐 165 两;支出 3224 两,其中职员薪金 346 两,教员
薪金1510两,仆役工食201两,租息粮税129两,服食用品402两,图书标本器具180两,营造
修缮 204 两,杂用 252 两。民国时期,省立中学经费由省拨款。县教育经费列入县地方财政
预算,在地丁项下附加县税,每两带收银圆9角5分,内提四成为教育经费。民国5年(1916),
各区、乡小学就地自筹经费,教育款产由各区学务委员经理,后归劝学所经营,民国 12 年
(1923),移交县教育款产委员会。县教育经费负担县立小学开支,区、乡小学拨部分补助经
费。民国 21 年(1932),县级教育经费核定为 13913 元。实支小学经费 15639 元,民教馆 669
元,民校500元,细支2895元。据民国23年(1934)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学生《实习调查报
告》:“全县全年财政岁收入预算 90768 元,教育经费收入仅 12838 元、且学田之租甚微,有一
亩仅纳数斗者,有尚不足以缴纳田赋者,预算亏空数千元之巨,小学经费半年未发分文”。解
决县教育经费之不足,民国24年(1935)以前实行征收田赋附税、营业税附税、屠宰税附税等,
是年废止。民国 29 年(1940)起,开征学谷捐,每亩征谷 2 斤,每斤折法币 5 分。民国 28 年
(1939),成立县教育款产整理委员会,始筹集教育特种基金,至民国32年(1943),合筹基金数
法币 358.62 万元。民国 33 年(1944)统计全县学田 1925 亩。民国 36 年(1947),教育经费预
算岁出 28325 万元,其中薪金 14170 万元,津贴 3401 万元,行政费 2252 万元,设备费 7085 万
元,其他1417万元。县库空虚,纸币日贬,财政拨款徒有虚文,各校靠收取学生学米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育经费主要由县财政拨款。1950年土改后,学田不复存在,
农村民办学校经费由乡村自筹。历年教育经费:1952年5.8万元,占县财政总支出16%;1956
年 45.1 万元,占 26.9%;1960 年 100.6 万元,占 23.45%;1966 年 89.2 万元,占 22.1%;1972 年
101.5 万元,占 10.3%;1982 年 268.82 万元,占 22.8%;1988 年 735.6 万元,占 21.39%;1990 年
920.4万元,占20.4%。1950—1953年,省立学校经费列入省预算计划,由省拨款,县教育经费
由县随国家公粮征收附加解决,公立小学学杂费上交县统一分配使用。1954年起,实行“条
块结合,以块为主”管理体制,县教育经费列入国家预算,专款专用。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
支,分级包干”管理体制,县直属中学和县属区管中学经费直拨到校,小学经费实行县教育
局、区教办、乡(镇)中心学校三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