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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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文明水平进一步提高,达到公路畅、洁、绿、美的标准,为全
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而作出的重大举措。
1996年,以治理公路“三乱”为宗旨,将330国道原丽水市段28千米公路创建成丽水地区
首条文明样板路。
2008年,以“建设大路网、打造五型路”为目标,将53省道莲都段33.412千米省道创建成
文明样板路。2009年,以“打造文明路、建设新农村”为主题,将丽和线33.36千米农村公路打
造为丽水市第一条文明创建农村文明公路。至2010年,共创建文明样板路国道1条,省道1
条和农村公路1条,总里程达95.1千米,占全区公路总里程数的20.1%。创建文明建设样板
路,不论公路类别、数量,还是总里程均居全市之首。
第二节 运输管理
运输管理
境内的公路运输管理,2000年7月,撤市设区前由丽水市(县级)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之
后则由丽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并实施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行业管理。运输管理的法律
依据,2001年7月1日前,一直沿用并执行1986年12月交通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公路运
输暂行条例》和1987年10月省计经委、省交通厅下发的《贯彻〈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
知》等文件规定。2001年7月1日后,严格按2001年4月19日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运价管理
货车运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丽水货运价格参照外地做法和规定,自行定价。
1952年后曾有过规定。1966年,根据省物委147号文件规定,货不分等级,路不分远近,车不
分种类,一律按车吨千米0.17元,零担0.185元,支农物资0.14元的标准执行,直到1984年8
月。1984年12月1日起,根据《浙江省公路汽车货物运价实施细则》,对不同运输条件的计价
有升有降,确定最高限价,运输企业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20%的幅度内自行决定向下
浮动。1988年12月20日起,执行《丽水地区汽车货物运输长途限价规定》,整车的每吨千米
一等货国营单位0.23元,其他单位0.27元;二等货国营单位0.24元,其他单位0.28元;三等
货国营单位0.25元,其他单位0.29元。1989年9月1日起,执行丽水地区物价局、地区交通
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公路货运价格整顿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交通部门主管的国营
运输企业和林业车队承运的普通一、二、三等货,吨千米基本运价为 0.23 元、0.24 元、0.27
元;承运特种货物、零担货物和短途运输时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上浮40%;集体运输企业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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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车辆(含个体运输户)货运普通一、二、三等货物,吨千米基本运价为0.27元、.28元、.29
元;承运特种货物、零担货物和短途运输时,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上浮65%。1993年后,按省
物价局、交通厅颁发的《浙江省汽车运价规划实施细则》,具体为:按货物运输计费重量、货物
运输的计费里程、运价单位、货物基本运价、定价计算、长途运价、整车运价、零担运价、普通
货物运价、特殊货物运价、特种车辆运价、三吨以下运价、区域运价、山区专线运价、跨省货物
运价等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