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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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交 通                                      · 281  ·


                     客运运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汽车客运运价由省里统一规定。20世纪70—80年
                 代,一直执行每人千米汽油车0.024元,代客车0.019元标准。1988年4月,根据《浙江省公路
                 汽车客运运价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宽座客车0.028元/人千米至0.033元/人千米;空调客车

                 0.04 元/人千米至 0.05 元/人千米;中型客车无空调 0.035 元/人千米,有空调 0.05 元/人千
                 米;小型客车无空调0.05元/人千米,有空调0.07元/人千米标准。1989年1月4日,根据丽
                 水地区物价局、地区交通局下达的《关于整顿公路客运运价的通知》精神,按在本区(地区)范
                 围内普通客车一类线路每人千米不得超过0.04元,二类线路不得超过0.045元,三类线路不

                 得超过 0.05 元,跨省跨地区执行全省统一价每人千米不得超过 0.33 元,高靠背软座客车运
                 价每人千米0.043元的标准执行。1992年12月25日,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颁发的《浙江省
                 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旅客运输计费里程、运价单位、旅客运输基本运价、客车客
                 票运价、直达班车客票价、城乡客运班车票价、路省旅客运价、旅游客票价、出租车客票价、旅

                 客包车运价的标准执行。1996年1月23日和2005年8月22日,又分别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
                 厅下发的浙价费〔1996〕16 号、浙价服〔2005〕213 号文件,对公路客运价格作了适时调整。
                 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浙价服〔2009〕119号《关于修订
                〈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即班车客票价由班车运价、计费里程、车

                 辆通行费、燃料附加费(根据省级部门关于完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料附加费实施办法
                 停收时,该项费用相应不计入公式)旅客站务费等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
                     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实施运价浮动的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1±浮动幅度)×计
                 费里程+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
                     规费征收

                     公路规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
                 养护、修建、改善公路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各地规费征收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领导,市(地)、县(市)所征收,按规定及时全部解缴省征稽机构养路费收入专户;省征稽机
                 构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省财政金库,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养路费       车辆养路费于1987年9月开始征收,根据省人民政府〔1990〕18号文《关于开征
                 摩托车养路费和调整部分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于1990年1月起,开始征收摩托车养路
                 费。此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几次调整,最后一次为2004年1月,其标准:一)营业性客车
                                                                                          (
                 按营运收入总额15%的费率标准核定费额计征,每月每吨不低于230元;二)货车(包括营运
                                                                                       (
                 货车,其他机动车)、非营业性客车按核定吨位按月计征,每月每吨200元;(三)拖拉机(包括

                                                                           (
                 方向盘式和手扶式)按核定吨位按年计征,每年每吨540元;四)侧三轮摩托车每年每辆150
                 元,二轮摩托车每年每辆100元,二轮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只
                 供单人乘骑)每年每辆50元。该项规费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征收。
                     运管费       1986年10月,对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运输管理费,按其营运收入计算最高不超过1%。1998年5月,改为定额征费。2005年7
                 月,第四次调整征收标准,最高按不超过营运收入的0.8%计征。该项规费于2009年1月1日
                 起,取消征收。
                     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               俗称公建金,1988年7月,开征客运汽车站和公路设施建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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