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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水 利                                      · 317  ·






                                             第三章              水利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古代水利机构           上古时期即有职官专司其责。
                     唐代,曾在江南设置都水监和营田使,分管河渠修理、灌溉和屯田事宜。五代吴越国将

                 唐代的营田使与都水监合并,设置都水营田使,专管水利与屯田。
                     宋代,州(府)一级水利一般由知府主管,另有通判分管。如南宋乾道年间知州范成大的
                 职务即有“兼管内劝农事”一节,亲自拟定通济堰堰规二十条,同时有军事判官兰陵人张澈分
                 管修堰事宜。县一级知县主管外,也由县丞分管水利。
                     元代大德与至正年间,设浙西都水庸田使,后改都水监劝农官,掌管修筑圩岸,疏滩河道

                 等事。
                     清代,重要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或整修,一般由县的主要官员督办。民间由堰会负责
                 调出水利事务。

                     民国水利机构           民国时期,全省水政趋于统一。民国4年(1915)成立浙江水利委员会。
                 民国17年(1928)成立浙江省水利局,先后颁布了堤防岁修、闸坝抢修、修复堰塘沟渠、乡镇水
                 利分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由各县政府建设科分管水利,配备水利技术人员1—2人负责规划、

                 设计、督查水利工作。
                     专区和县两级水利,先后由道台、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下属的建设部门和县公署、县政府
                 设置的实业科、建设科兼管。地方上依不同需要成立了一些民间的或官民合办的水利组织,
                 辅助官府处理水利事务,它们的主要职责是:筹集水利经费,审核工程预算,建议水利计划,

                 实施项目审议和监察等。社会水利组织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按流域划分,跨县跨专区联合
                 组建的水利议事会、参事会,如民国 5 年(1916)成立的浙西水利议事会。民国 16 年(1927),
                 各县公署改称县政府,设秘书、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科,水利归建设科执掌。民国 20 年
                (1931),成立按流域组织的5个区水利议事会负责瓯江、飞云江、鳌江三水系的水力开发。因

                 经费困难,翌年停止活动。抗战胜利后组建的各江河流域水利参事会等。二是官府出面组
                 织的各县和乡镇水利委员会、水利协会或水利分会。三是民间的各种小型工程水利董事会。
                     民国 26 年(1937),日本侵华战争全面爆发,浙西各县先后沦陷,省府各机关内迁处州。
                 民国27年1月(1938),裁撤省水利局,并入省农业改进所,莫定森任所长,所内设农田水利股

                 及农田水利工程队,办理后方各县农田水利事宜,掌理农田灌溉、排水工程之测勘与实施,调
                 解农田水利纠纷;预防水旱灾工程之调查与计划,兼及水文测量、统计、气象观测等等,驻地
                 松阳城关太保庙。民国29年(1940),改组农田水利股为农田水利科,改组农田水利工程队为
                 农田水利工程处。此后,水利由省农业改进所直接领导,农田水利股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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