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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编 农民 农业 农村 · 339 ·
第三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前,农村土地制度属封建土地所有制。丽水县地主、半地主式富农、富农三个
阶层1529户,占农村总户数的5.12%;占有土地2787.30公顷,占土地总数37.87%。雇农、贫
农、中农三个阶层 26793 户,占总户数的 89.64%;占有土地 4003.72 公顷,占土地总数的
54.4%。地主人均占有土地为贫农人均占有土地的 23.93 倍,为雇农的 56.26 倍。其主要剥
削形式分租佃、地租和高利贷三种。
租佃包括:定租,即死租制和包租制,在契约中订定一定租额,遇灾歉收,以实际量与地
主按成折分,不论歉收丰收佃户均须按契约所定数量纳租;分租,即活租制,契约中不定租
额,以实际收成与地主按二八、三七、四六成或对折分,以对折分为普遍;典租,亦名押田,一
定的典押期,期内土地使用权归承典人,一般分为小典与大典两种,小典多以一年为期,预收
租谷若干成数,即典金,来年归承典佃户耕种,不再交租,而大典又名“卖活契”,常以5—10年
为期,到期不赎,即为卖绝,承典人找田价之不足数;押租,即押金制,俗谓“垫底”,是地主要
求佃户对田租负责,所交纳的保证金多少以租额为标准;私租,即转租,佃户承租后,将其一
部分转租他人,租额维持或略高于原额。
地租,分钱租、物租,以物划算的钱租及力租等。抗战前,物价平稳时,地主多用钱租。
抗日战争后,币制贬值,钱租为物租代替。佃户每年以一定时间替地主做工,不收工资,以代
田租的叫力租。地租数量与年产量有关,一般上等良田每年每亩约需交谷3担(每担143市
斤),普通田,每亩交2担,较差田交谷100斤,山垄田每亩交80斤左右。
高利贷形式有:借粮,即借生谷,在青黄不接时借粮,秋后归还,要 50% 利息,有的 60—
80%,甚至“对合利”100斤还200斤;折实贷款,即在收获前贷放货币,以实物低于市价一二成
的价合成实物,秋后以实物加利归还;借银租,即债主放款与债务人订立借约,规定每年交谷
或桐油若干为利息,期满还本清债。
此外,还有放青苗、放桐租等。
民国16年(1927),浙江省国民党党政联席会议发表政纲,将“二五减租”列为施政之一,
后又颁布《佃农缴租章程》。初,仅在西乡、南乡实行过。至抗战时期,始普遍推行。
1949年5月,丽水县人民民主政府建立后,在农村实行减租减息,业佃按规定议租。
1950 年 6 月,中共丽水地委在丽水县海潮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贯彻执行“依靠贫农雇
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路线,发动
群众,对地主进行说理斗争,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10月,在碧湖区同心
乡和九龙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12月始,各乡先后进行土地改革。至1951年3月,全县50个
乡镇以及城区土改任务完成,月检查总结。1952年3月,完成检查土改整籍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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