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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编 农民 农业 农村 · 343 ·
人民公社规模从一区一社改为一乡一社,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土地、劳力、耕牛、农具
固定给生产队使用,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同时开展算账退赔,纠正公社生产队之间穷
富拉平,劳力、财物无偿调拨的“一平二调”错误。停办公共食堂,恢复社员私人养猪,划分社
员自留地,允许社员开荒扩种和搞家庭副业,农村经济得到较快恢复和发展。在“大跃进”中
建的一批水库、电站和工厂,也在工农业生产中发挥效益。
1961年,建立“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四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
队使用),实行评工记分、按劳付酬。不久,又对包产到户(组)进行批判。是年9月,全县(包
括云和、景宁)调整为74个公社,平均每社1144.1户。公社化后,1958年至1961年6月,部分
地区发生病、饿、流、荒现象。
1962年2月,改变公社和大队统一核算制度,确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强调等价交
换,按劳分配,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4月,原云和、景宁地域析出置云和县,丽水有31个公
社,332个生产大队,1990个生产队。
1968年4月起,全县200多人参加丽水地区组织的赴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参观学习。
接着,全县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兴修小(一)型以上水库,以
及植树造林等,使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但有些地方出现“左”的倾向,批判“工分挂帅”,
推行“政治评分”,“并队升级”,搞所谓“穷过渡”。
1969年春,全县350个大队,以大队为核算单位的有44个。至1970年春,有55个大队升
级并队。以大队为核算单位后,原生产队的耕牛、农具、公共积累、储备粮、生产资金等统一
归大队所有,没收社员自留地,不允许社员有家庭副业。1971 年,贯彻中共中央文件,纠正
“升级并队”,仍改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核算。1972年,全县实行按底分活评和定额管理
相结合的评工记分办法。1975年11月,地、县组织农业学大寨工作队,分赴农村搞农田基本
建设。1977年3—4月,地、县组织工作队下基层开展农业学大寨。12月,地委主要领导到丽
水县平原公社办公。地区机关干部到农村进一步开展农业学大寨。是年,又有7个大队实行
大队核算。有些地方曾推行“四定”(定任务、定质量、定报酬、定时间)、“一奖”(超额奖励)生
产责任制。
1984年,全部恢复乡、村建制,建立乡经济联社。
第四节 家庭承包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0 年 8 月底,多数生产队实行分组作业,小段包工,按定额计
酬,部分生产队包产到组,少数生产队实行包产包干到户。9月,中共中央文件提出在那些边
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可以包产
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其时,县委认为丽水不属“三靠”地区,制止包产到户,分“小小队”。
198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81〕14号文件下发。10月,县委总结区、社两级党委61个
责任制试点经验,提出“无论实行何种责任制,都应宜统则统,宜包则包”,对搞“双包”到户的
队,强调各种生产责任制的合同管理。11月,全县362个生产大队,2651个生产队,分组作业
联产计酬的生产队127个,统一经营,联产到劳的204个队,“双包”到户的2217个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