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6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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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林政管理






                                              第一节          采伐运输管理



                     采伐管理        民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林木采伐无计划。1951年8月起,执行《浙江
                 省木材采购暂行办法》,实行计划采伐,订约收购。1957年,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林业生产专业
                 队集中采运木材。1960年后,按国家下达木材计划订约收购。
                     1980年,社队或社员的自留材和规格材,由林业部门代销。由于两种市场、两种价格影
                 响,造成乱砍滥伐,1981 年,木材砍伐量 11.25 万立方米。1984 年,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

                 市场,再度出现滥伐。全年采伐量4.28万立方米。1985年起,实行限额采伐,发给林木采伐
                 许可证和木材销售票。是年,全县限额指标 3 万立方米。实际采伐 2.3 万立方米,占指标
                 77%。1987 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若干具体规定》。
                 1988年,实际采伐2.71万立方米。1990年,实际采伐1.86万立方米,占限额74.5%。1949—
                 1990年,采伐木材累计92.09万立方米,年均采伐2.19万立方米,林业部门收购59.73万立方
                 米 ,年均收购 1.42 万立方米。出运

                 76.52万立方米。1991年以后,严格执
                 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每年木竹采伐量
                 均控制在省政府核定的采伐限额以内。
                 实行采伐全程管理,即严格审核审批,

                 凭证采伐,伐前作业设计,伐中监督,伐
                 后检查验收。
                     2006 年 4 月,利用电脑网上办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2005—2010 年,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8384 份,采伐
                 木材25.58万立方米,采伐毛竹287.72

                 万株。1991—2010 年,累计采伐木材
                 86.5万立方米,年均4.33万立方米;采
                 伐毛竹931.71万株,年均51.76万株。
                     运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前,境内交通不便,木竹运输主要靠肩
                 背、水运。水运有“赶羊”流放、扎排运
                 行、船舶装载等方式。水运流向至温
                 州,再去宁波、杭州、上海等地。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后,交通逐步发展,陆路                                      清理枯死树木(摄于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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