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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林政管理
第一节 采伐运输管理
采伐管理 民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林木采伐无计划。1951年8月起,执行《浙江
省木材采购暂行办法》,实行计划采伐,订约收购。1957年,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林业生产专业
队集中采运木材。1960年后,按国家下达木材计划订约收购。
1980年,社队或社员的自留材和规格材,由林业部门代销。由于两种市场、两种价格影
响,造成乱砍滥伐,1981 年,木材砍伐量 11.25 万立方米。1984 年,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
市场,再度出现滥伐。全年采伐量4.28万立方米。1985年起,实行限额采伐,发给林木采伐
许可证和木材销售票。是年,全县限额指标 3 万立方米。实际采伐 2.3 万立方米,占指标
77%。1987 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若干具体规定》。
1988年,实际采伐2.71万立方米。1990年,实际采伐1.86万立方米,占限额74.5%。1949—
1990年,采伐木材累计92.09万立方米,年均采伐2.19万立方米,林业部门收购59.73万立方
米 ,年均收购 1.42 万立方米。出运
76.52万立方米。1991年以后,严格执
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每年木竹采伐量
均控制在省政府核定的采伐限额以内。
实行采伐全程管理,即严格审核审批,
凭证采伐,伐前作业设计,伐中监督,伐
后检查验收。
2006 年 4 月,利用电脑网上办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2005—2010 年,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8384 份,采伐
木材25.58万立方米,采伐毛竹287.72
万株。1991—2010 年,累计采伐木材
86.5万立方米,年均4.33万立方米;采
伐毛竹931.71万株,年均51.76万株。
运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前,境内交通不便,木竹运输主要靠肩
背、水运。水运有“赶羊”流放、扎排运
行、船舶装载等方式。水运流向至温
州,再去宁波、杭州、上海等地。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后,交通逐步发展,陆路 清理枯死树木(摄于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