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8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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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防护林或特用林林地
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用材
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
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
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 公
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征收或占用林地面积低于
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意。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权
限: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 林下养殖(摄于2010年)
用林林地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
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用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10—20公顷的,由省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防护林、特用林除外)面积2—10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防护林、特用林除外)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1991—2010年,莲都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建设工程407项,征(占)用林地面积
715.33公顷。其中黄村水库、金丽温高速公路、53省道丽水至大港改建工程、城市防洪工程、
丽(水)龙(泉)高速公路和龙(游)丽(水)高速公路莲都段、务岭根垃圾填埋场等国家重点工
程 36 项,征(占)用林地 514.71 公顷,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2447.48 万元,林地资源保护费
98.05万元。
1991—2010年莲都区征(占)用林地面积情况
表9-5-2
工 程 其中国家重点工程
征(占)用林地
年度 项目数 工程项目数 征(占)用林地 森林植被 林地资源
面积(公顷)
(万元) (万元) 面积(公顷) 恢复费(万元) 保护费(万元)
合计 407 715.33 36 514.71 2447.48 98.05
1991—1996 85 76.06 — — — —
1997 29 180.6 1 18.64 2.5 2.5
1998 10 0.22 4 174.09 198.51 44.17
1999 5 6.46 2 5.49 8.24 5.38
2000 38 25.75 2 20.04 30.06 10.99
2001 37 48.87 2 23.72 35.57 16.45
2002 64 47.62 3 8.75 13.10 5.71
2003 33 36.14 3 26.56 66.15 1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