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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编 林 业 · 447 ·
第四节 野生动物保护
20世纪90年代后,森林覆盖率提高,生态环境改善,境内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明显增多,常
见白鹭成群结伴在南明湖上空盘旋飞翔。
境内动物资源丰富,1977年县供销部门收购的毛皮兽31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
黑麂、梅花鹿、黄腹角雉、白颈长尾雉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猕猴、穿山甲、水獭、大灵猫、小
灵猫、苏门羚、虎纹蛙等;省重点保护动物有毛冠鹿、白鹭、五步蛇、眼镜蛇、大鲵等。
1988 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制定《陆生动物保护条
例》,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护野生动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莲都
区林业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与工商、林业公安密切配合,对菜市场、酒家饭
店、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有关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乱捕滥猎,违法经营野生动物
案件。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全区现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14家,其中梅
花鹿、野猪驯养繁殖场3家。
1990年以后,野猪过量繁殖,山区农作物、竹笋遭受野猪啃食糟蹋,损失严重。2006年,
组织专业狩猎户猎杀野猪400多头,使野猪灾害得到控制。
1996—1997年,查处乱捕滥猎、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件34起,补交野生动物保护费1.84
万元,罚款2.62万元。
1994—2010年,救助放生国家、省级保护动物穿山甲、虎纹蛙等183只,五步蛇、眼镜蛇等
178条,青蛙等67.5千克。
莲都区大山峰林区生态资源(摄于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