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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9-5-3
年 份 林业行政案件(件) 林业刑事案件(件) 处罚人次(人次)
1996 2595 2 4071
1997 4507 — 106
1998 5138 — 5158
1999 5120 — 5127
2000 6877 6 6889
2001 5488 3 5488
2002 3263 7 3263
2003 1674 10 1689
2004 2104 28 2109
2005 2367 18 2367
2006 1618 6 1618
2007 1119 14 1119
2008 222 9 231
2009 147 4 151
2010 146 6 24
合计 57835 123 55043
第四节 林业资金管理
莲都区林业部门的经费,分预算内和预算外两块。预算内资金,为地方财政拨款的行政
事业费,用于行政机关、事业机构、执法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公用经费以及所属国有林场补助
等支出。自 1977 年 7 月,农林分局到 2010 年,财政拨款(包括部分林业工程专项补助)累计
21820万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支出7811.4万元,年均229.75万元。2009年,行政事业费支出
994.9万元。2010年,行政事业费支出1005万元。
预算外的林业基金,包括三部分,一是林业部门收取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育林基金,更新
改造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二是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等
林业规费;三是省、市(地)林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补助。
育林基金主要用于以林养林,发展林业、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纳入林业基金统筹使用。
1954年,按木材销售价5%征收,由卖方负担。1961年12月起,每立方米原木收取育林基金10
元,更改资金5元。1973年1月,国有林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株毛竹,收取育林基金10元,次
材小料5元;集体林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株毛竹,收取育林基金7元。1985年,作了调整,每
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株毛竹,国有林征收育林基金15元,集体林12元,收取更改资金10元,小
规格材5元,国有林育林基金、更改资金,由国有林场征收,留场使用,收支情况按季度报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