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9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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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编 政 法                                      · 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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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7月,成立丽水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55年10月,更名为丽水县公安局。“文化大
                 革命”期间,建立丽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行使公安机关职能。1973年4月,县公安局
                 恢复。1986年4月,更名丽水市公安局,2000年7月,更名为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1951年10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改称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4月起,县人

                 民检察院被实行军事管制,同年8月检察职能由县人民保卫组替代,1975年改由公安机关行
                 使检察职权。1978 年 8 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1986 年 4 月,更名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2000年7月,更名为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1950年4月,由县司法科改建为丽水县人民法院。1968年8月13日、1969年3月10日,

                 先后成立丽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中国人民解放军丽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接管
                 公检法机关,取代专政机关职能。1973年1月,恢复丽水县人民法院。1986年4月,更名丽水
                 市人民法院。2000年7月,更名为莲都区人民法院。
                     1981 年之前,司法行政职能由丽水县人民法院行使。1981 年 2 月,丽水县司法局成立。
                 1986年,更名丽水市司法局。2000年7月,更名为莲都区司法局。




                                           第一章              机构与建设






                                                 第一节          公安机构



                     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唐至清代,设县尉一名,辅助县令(县尹、知县)掌理境内治安、
                 巡防等事务。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丽水县始设警察机构。宣统元年(1909)设巡警总局。
                 宣统二年(1910),设碧湖巡警分局。宣统三年(1911),改巡警局为警务公所。
                     民国元年(1912)废警务公所,设警察署。民国 2 年(1913)改称警察事务所。民国 4 年

                (1915)改警察事务所为警察所。是年,设碧湖警察分所。民国18年(1929),改警察所为公安
                 局,碧湖设公安分局。民国24年(1935)6月,撤公安局设县政府第三科,辖城区、碧湖公安分
                 局。是年9月,撤县政府第三科,设县警察局。民国25年(1936),撤碧湖公安分局,碧湖区署
                 设警卫指导员1名。民国29年(1940)4月设丽阳门、大水门、溪口警务派出所,碧湖、大港头、
                 太平、岩泉警察分驻所。民国33年(1944),碧湖区署设警察所。民国34年(1945)10月,改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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