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9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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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编 政 法 · 837 ·
第二十二编 政 法
1949年7月,成立丽水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55年10月,更名为丽水县公安局。“文化大
革命”期间,建立丽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行使公安机关职能。1973年4月,县公安局
恢复。1986年4月,更名丽水市公安局,2000年7月,更名为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1951年10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改称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4月起,县人
民检察院被实行军事管制,同年8月检察职能由县人民保卫组替代,1975年改由公安机关行
使检察职权。1978 年 8 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1986 年 4 月,更名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2000年7月,更名为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1950年4月,由县司法科改建为丽水县人民法院。1968年8月13日、1969年3月10日,
先后成立丽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中国人民解放军丽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接管
公检法机关,取代专政机关职能。1973年1月,恢复丽水县人民法院。1986年4月,更名丽水
市人民法院。2000年7月,更名为莲都区人民法院。
1981 年之前,司法行政职能由丽水县人民法院行使。1981 年 2 月,丽水县司法局成立。
1986年,更名丽水市司法局。2000年7月,更名为莲都区司法局。
第一章 机构与建设
第一节 公安机构
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唐至清代,设县尉一名,辅助县令(县尹、知县)掌理境内治安、
巡防等事务。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丽水县始设警察机构。宣统元年(1909)设巡警总局。
宣统二年(1910),设碧湖巡警分局。宣统三年(1911),改巡警局为警务公所。
民国元年(1912)废警务公所,设警察署。民国 2 年(1913)改称警察事务所。民国 4 年
(1915)改警察事务所为警察所。是年,设碧湖警察分所。民国18年(1929),改警察所为公安
局,碧湖设公安分局。民国24年(1935)6月,撤公安局设县政府第三科,辖城区、碧湖公安分
局。是年9月,撤县政府第三科,设县警察局。民国25年(1936),撤碧湖公安分局,碧湖区署
设警卫指导员1名。民国29年(1940)4月设丽阳门、大水门、溪口警务派出所,碧湖、大港头、
太平、岩泉警察分驻所。民国33年(1944),碧湖区署设警察所。民国34年(1945)10月,改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