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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编 政 法 · 861 ·
遏制、预防、打击“车匪路霸”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了公路行车的安全畅通。
清理整顿检查站 1988年,全市共设5个交通、运管、木材、商检等综合性检查站,维护交
通秩序、打击违法行为。部分事业单位、乡镇、行政村也擅自设立各类检查站,乱收费、乱罚
款。1990年,全市交警进行了一次以整治“三乱一差”(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证,乱开代理
证,服务态度差)的纪律作风整顿。1995年,全市又开展以纠正“公路三乱”(乱收费、乱设卡、
乱罚款)的作风整顿活动。撤销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检查站(点),取消53项没有法律依据和
不合理的收费项目。1997年,市交警大队组织学习中央、省、地、市关于治理“三乱”的文件,
提高对治理“三乱”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执勤执法规则》,严格把握“票证”使用关,经省、
地纠风办多次明察暗访,均未发现“三乱”现象。
第三节 车辆管理
机动车辆牌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丽水县机动车辆牌证管理沿袭旧制,由省
公路管理局直管。1950年,汽车号牌、行车执照执行全国统一格式。9月,全县民用机动车辆
进行首次牌照全面换发工作。1960年2月,浙江省的车辆编号统一改为10后5位数,申领牌
证时需交车辆出厂合格证。1961年5月,开始分地区编号。1969年8月,开始换用铁质凸字
新牌号。1982年,规定车辆入户领取牌证时,除交车辆出厂合格证外,尚需单位证明、购车发
票、车辆生产地管理部门发给的临时牌证;进口车则需海关的进口证明书、商检证等,并经计
划委员会和交通局批准后,方可入户。1985年5月,为控制集团购买力,征收车辆购置费。规
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县属大集体单位购置生活用车,需经省“控购办”批准(后改地区批准)。
1986 年 12 月,全省统一换发新牌号,其号牌按上下排分地区编号。1992 年,凡购小汽车,须
备有缴纳购置小汽车调节基金证明。1988年,丽水地区公安系统启用公安车辆专用车号牌。
分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公安专用车号牌只限于警卫车、消防车、指挥车、事故勘察车、囚
车等。1992年,全市开展“马上办”活动,简化办证手续,方便群众。1994年10月,丽水市开
展换发启用新牌证工作,规定1996年7月1日为旧牌证使用的最后期限。其号牌分为汽车、
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挂车、临时等 6 类 22 种。使用性质分为普通车、外籍车、教练
车、试验车,共有蓝、黄、黑3种颜色。大小7种规格。丽水市机动车新牌证换发工作,至1996
年6月底全部结束。
机动车辆检验管理 车辆检验始于1950年。规定新车上牌必须检验合格,立卷存档,对
已领牌照的车辆,每年须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合格后可允许领取新证照。1951年,丽水县首
次开展对所有公、商机动车的年底检验,逾期不检验不得行驶。1953年,丽水车辆监理小组
成立后,改进汽车年检制度,将年检时间提前到运输淡季进行。年检重点是私车,公车以自
检自验为主。对商营货车进行甲乙丙等级评定,凡老旧,部件差,不堪长途负重行驶者列为
丙等;车辆重要部位损坏严重,不堪修理者,予以停驶报废。1958年,提倡多装快跑,检验未
能按规定进行。1963年,省里重申车辆检验必要性,要求将所有木炭车改为汽油车,车辆检
验一般须经二级、三级保养,部分车辆应通过大修或小修进行。至此,车检制度恢复正常。
“文化大革命”期间,车辆检验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直到1976年才恢复正常。1980年,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