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7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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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编 政 法                                      · 865  ·






                                                第四章             检        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元代,置浙东肃政廉访司处州分司,掌处州路及丽水县审察刑狱,照刷案牍。但无定员,由
                 浙东肃政廉访司按察副使、佥事出巡,纠察刑狱。按察副使,秩正四品;按察佥事,秩正五品。
                     明代,处州府察院无定员,由浙江按察司副使巡行处州府及丽水县,纠察理刑。按察副
                 使,秩正四品。察院在府治东南一里余,衙署有正堂三间,后堂五间,穿堂一间,前门三间,二

                 门三间,东西厢房六间,厨房一所,察院衙署前有“纪纲重地”石牌坊。清延明制。
                     民国元年(1912)8月,设丽水地方法院检事厅。民国2年(1913)3月改为县初级检事厅,
                 11月,并入丽水地方检事
                 厅 ,民国 3 年(1914)2 月

                 撤。民国 5 年(1916)9 月
                 县署内设审检所,县知事
                 兼理检察事宜,民国 6 年
                 (1917)3 月 撤 。 民 国 11

                 年(1922)10月,设浙江永
                 嘉地方审判厅丽水县分
                 庭 检 察 处 。 民 国 16 年
                 (1927)7 月,改县分庭检

                 察处为县分院检察处。
                 民国 25 年(1936)1 月,改
                 为县地方法院检察处。
                                              1999年12月23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创“五好检察院”达标考核验收大会
                 1949 年 5 月,丽水解放,

                 旧机构被裁撤。1951 年 10 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1954 年 12 月 28 日,改称县人民检察院。
                 1968 年 4 月 23 日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实行军事管制,月,检察工作职能由县人民保卫组替
                                                                     8
                 代。1975年,改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权。

                                    民国期间若干年丽水地方法院部分主要检察官名录

                   表22-4-1

                       职  别          姓  名     别   名      籍 贯                        到职年月

                       检察长           陈 耀        —       浙江黄岩                    民国2年(1913)3月
                       检察官           李钟翘        —       浙江东阳                    民国2年(1913)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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