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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着重于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和改善、提高车辆技术状况,规定对1955年前购置、经长
期使用,性能差、效率低、耗油大、未能进行技术改造的老旧车,分别进行更新和淘汰报废。
1982年,对车辆进行全面检验的同时,把重点放在大小客车上,严把检验质量关。对三、四十
年代的老旧汽车予以淘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牌CAIOB汽车进行技术改造。1985年,对
车辆年底检验实行按牌号末位数分月进行。1987年9月,丽水市道路管理体制大改革后,车
辆检验登记工作移交公安交警部门负责。1988年,全市机动车辆开始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除整车、发动机、转向泵、制动泵、照明信号、行驶泵、车身、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常规检验外,还
把各种车辆的附加要求及汽车废气排放、噪音控制等提出严格要求。是年全市有机动车
3114 辆,检验 2735 辆,检验率达 87.83%。1989 年、1990 年两年,检验机动车 3318 辆次,检验
过的车辆没有一辆出过机械交通事故。1991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车辆的车容、底盘、
制动、侧滑、灯光、车速表、废气、烟度、声级、轴重作全方位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的良好状况。
是年,检验机动车1656辆,检验率达99%。自1992年开始,对大小客运车辆严格按公安部规
定认真进行季度检验,严防“带病车”上路。1995年1月,丽水市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成立,
改变凭肉眼观察和手工操作的检测方法,代之以先进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测,有效地提高检
测效率和质量。1996年,全市共检测摩托车7635辆。
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管理 20世纪50年代,拖拉机主要从事田间耕作,没有发牌发证,
也不纳入交通管理范围。60年代初,政府禁止拖拉机参加运输,但未有严格管理措施。1973
年,正式开始将拖拉机纳入交通管理范围,没有牌照、行驶证的手扶拖拉机不准上路行驶,驾
驶员必须经过考核发给驾驶证。1982年,规定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和农用驾驶证的颁发工作,
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行驶在公路上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理和颁发牌证,由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对行驶在公路上拖拉机路查路检,由交通管理部门为主,公安和农机管理部门配合。
1984年2月,规定手扶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证照,必须经农机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
考核。拖拉机在乡村公路发生事故,由当地公安和农机部门处理,在国家公路上发生事故,
分别由公安、交通部门处理。1987年,农用拖拉机仍由农机部门管理,投入客货运的拖拉机,
开始交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管理。90 年代,农用“小三轮”“小四轮”迅速增多,城区交通拥
挤。1993年,对穿越丽龙路、丽阳路、丽青路实行车辆限时行驶,禁止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
低速车通行。1997年5月,全市21次集中整治农用运输车活动,查扣违章农用车580辆,强制
报废农用运输车125辆,补办牌照528辆。1998年,禁止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入城,停办农用
三轮等低速车辆牌号,不再发展农用运输车。
非机动车辆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对行驶道路上的非机动车(自行车、手拉车、
黄包车等)管理由省公路局下属管理站负责。自行车牌证申领由各县税务部门负责,对一般
的农用手推车、手拉车不列入管理范围。对搞运输的非机动车辆实行管理。1951年,规定非
机动车管理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1966年12月,停收脚踏车牌照税,不再制发牌
照。1975 年 11 月 10 日,县公安局发出通告,在全县恢复自行车使用牌照行驶,限期办照。
1978年,公安部规定自行车牌照统一由县(市)公安局制发。1982年5月,完善对新购自行车
登记、打印、发放行驶证、自行车迁移、户主变更等各项管理制度。1985年后,手拉车、手推车
大量减少,自行车、黄包车数量剧增。1987年交通体制大改革后,非机动车辆划归交警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