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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编 政 法 · 867 ·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1年,丽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后,开展刑事检察,办理少量刑事案件。1954年开始,刑
事检察的各项职能逐步展开,除审查逮捕、起诉人犯外,还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参加重大
复杂案件现场勘查和预审,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署初期,逮捕人犯由检察机关审
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委批准;1954年7月,逮捕人犯经县委审核后,报地委批准;1956
年1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现行犯可先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后报分院备案。6月起,中
共中央决定将逮捕人犯的审批权收回至地委。丽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逮捕人犯仍
报党委审批,1979年中共中央45号文件下达后,党委不再审批案件,同年7月起,逮捕人犯由
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1989年5月开始,刑事检察一、二科对自侦部门办理的贪污、贿赂
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自侦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监督制度,对自侦案件的逮捕、起
诉实行审查,并出庭公诉。
审查批捕 1952—1967年,共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刑事案人犯2352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 2262 人。1954—1968 年,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批准逮捕 1737 人,不批准逮捕
1006 人。1979—1990 年,对公安机关及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的人犯批准和决定逮捕
1486人,不批准逮捕124人。1991—2010年,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犯罪
案件10850人,经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8982人,不批准逮捕1094人。因审查逮捕工作成效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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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007年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审查逮捕工作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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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青少年维权岗”工作,004年,被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命名为“省级优秀青少
年维权岗”,此后一直保持该项荣誉。
立案监督 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
翌年,监督立案2件2人。1999年,监督立案4件4人。随后,立案监督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轨
道,监督案件质量不断提升。1998-2010 年,监督立案 114 件 136 人,监督撤案 67 件。其中,
2002—2004年监督立案44件50人,案件数量和质量在全省均名列前茅,连续三年被浙江省人
民检察院评为“全省刑事立案监督先进单位”。因监督撤案工作成效显著,007年被浙江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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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评为“全省监督撤案先进单位”,该年立案监督的1名强奸案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11年。
审查起诉 1997 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条款。
1999年,审查起诉部门开始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即由被选任的主诉检察官依法独立
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任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1954—1968年,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人犯提起公诉2282人,免予起诉21人,不起
诉54人。1979—1990年,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人犯提起公诉1485
人,其中纠正漏诉 13 人,免予起诉 144 人,不起诉 16 人,提出抗诉并由法院作出改判 3 人。
1991—2010年,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犯罪案件11714人,提起公诉
10159人,纠正漏诉124人(其中2010年纠正漏诉的一贩卖毒品案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
五年),不起诉120人,提请和提出抗诉并由法院作出改判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