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6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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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2-5-4
年份 件数 年份 件数 年份 件数
1969 72 1990 266 — —
1970 47 1991 189 — —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离婚、解除婚约和童养媳等婚姻案
《
件迅速上升。1950—1953 年,审结离婚等婚姻家庭案件 3249 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数的
73.27%。
1952-1953年,在农业合作化生产变革中,出现许多土地、山林、水利、生产等纠纷案件,
法院组织两个巡回审判小组,在雅溪、凤山、碧湖、江南四个区、乡进行巡回办案,就地审判案
件。
1952—1957年,民事审判呈上升趋势,法院审结民事案件6759件。1954年,合作化高潮
到来,审结山林、水利、土地和生产纠纷案件265件。
1958年,法院提出奋战6个月,创建“10无”乡镇社和“有事搞政法、无事搞生产”等口号,
严重削弱民事审判力量,全年仅审结民事纠纷案件271件。将某些财产权益案件当作资本主
义自发势力对待,财产权益案件数量急剧下降,只占建院以来民事案件平均结案率的3.99%。
1959—1961年,国家三年困难时期,人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离婚案件也急剧上升,在此
期间审结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950件中,离婚案件有822件,占审结民事案件的86.5%。1963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首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
主”的工作方针,县法院共审结民事纠纷1561件。审判人员还深入各区(镇)社,有计划、有步
骤地整顿培训基层调解组织,依靠基层调解委员会,及时调处了大量人民内部纠纷。1966年
秋,“文化大革命”波及丽水城,人民法院处于瘫痪状态,1967—1971年民事案件为零。1972
年,审结民事案件16件。
1973年1月,丽水县人民法院正式恢复,民事审判工作重新得到恢复和加强。
1979—1990 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 5566 件,平均每年审结 463.8 件,与恢复法院工作
以来至1978年的每年平均审结75.66件相比,增加5.13倍。
1980—1990 年的 11 年,审结离婚案件 1750 件,比以前 11 年办结的 270 件增加 6.48 倍。
同时,房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1980—1990年,共审结房屋纠纷案件1118件,与前11年相比,
增加 5.68 倍。损害赔偿案件,以往每年只有一两件,1980 年后的 11 年中,每年平均发生 89
件,比以往每年增加几十倍。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利益纷争日趋突出,不仅数量呈上升趋势,一些诸如知识产权、人
身权、拆迁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也逐年增多,1991—2000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9384件,年均审
结938.40件,是1981—1990年年均审结556.60件的1.69倍,
2001 年,区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二庭,“大民事”审判格局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