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2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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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0  ·                                  莲都区志

                                                                                庭召开各种控诉、宣判大会
                                                                                100 余次,接受教育的群众
                                                                                达16万余人次。与此同时,

                                                                                审结其他各类刑事案件 240
                                                                                件240人。
                                                                                     1952 年,在“三反”(反
                                                                                贪 污 、反 浪 费 、反 官 僚 主

                                                                                义)、“五反”(反行贿、反偷
                                                                                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
                                                                                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
                                                                                济情报)运动中,县法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
                                                                                污条例》,审结贪污、偷漏国
                         2009年12月4日,莲都法院在中山街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税案件 64 件 64 人,还审结
                 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各类刑事案件442件442人,共506件506人。

                     1953—1957年,审理反革命案件及各类刑事案件3912件3912人。
                     1958年,执行少捕多管、大改造和“现行从严、抗拒从严、再犯从严;历史从宽、坦白从宽、
                 从犯从宽”的方针,由于内部肃反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及党的指导方针失误,宁
                “左”勿“右”,审判案件高指标(每人每月结案40件)、搞突击(大干猛干70天,出现了人均月
                 结案73.7件),错捕错判部分人,刑事案件激增,审结案件1815件1815人,为历年刑事案件审

                 结数量之最。
                     1959年,贯彻少捕少杀、管制也要少的“三少”和“依法长判”的政策,结合整厂、整社,以
                 安全运动为纲,大搞安全防范,案件大幅度下降,全年共审结刑事案件483件,比1958年下降
                 74.3%。

                     1960—1962年,由于“大跃进”和“反右倾”的错误,加上国家三年困难时期,国民经济严
                 重困难,群众生活蒙受影响,反革命破坏及盗窃等犯罪活动猖獗。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
                 处理刑事犯罪分子1203名。
                     1963—1966年,继续贯彻党的“八字”方针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法院依
                 照党的“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四年间

                 审结各类刑事案件 784 件(其中反革命案件 128 件),刑事案件显著减少。1967 年 1 月,开展
                “文化大革命”,法院正常工作和审判活动处于停滞状态。1968年8月至1972年,法院机构被
                 撤并,刑事审判职能由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和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取代,共审结各类刑事案
                 件28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就有130件(1979年复查属冤假错案占87%)。

                     1976 年 10 月粉碎江青革命集团后至 1979 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 222 件 227 人。在此期
                 间,依法审理了毛、田、李等帮派骨干分子在“文化大革命”中,趁乱夺权,趁机作恶,大肆“打
                 砸抢”、挑动武斗、进行杀人、强奸等犯罪案件 28 件 30 人。1978 年 12 月后,根据“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的原则,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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