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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编 政 法 · 879 ·
的自诉权利,确认武断专行的诉讼审判原则。司法机关和审判官可以自由取舍证据,任意决
定被告“有罪”或“无罪”,还赋予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极大的侦查权力。
民国17年(1928)12月最高法院颁布《共产党人自首法》。民国20年(1931)1月31日,国
民政府又公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民国25年(1936)2月2日颁布《维持治安紧急办法》,
作为镇压日益高涨的抗日爱国运动的“法典”。民国26年(1937)9月4日公布《修正危害民国
治罪法》,刑罚比以前普遍加重。10月8日,最高法院公布施行《非常时期处理刑事案件暂行
办法》。民国33年(1944)1月12日颁布了《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
别法,民国36年(1947)12月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同月25日,国
民政府颁布《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这些法令和法规,极力加重刑罚和扩大死刑
范围,实际上是对中国共产党人、进步人士以及广大革命人民实行残酷镇压和迫害的工具。
为了对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进行任意逮捕、拘禁甚至杀害,民国37年(1948)4月《特种刑
事法庭审判条例》公布,接着在各省专门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特种刑事法庭(简称特刑
庭),可以任意秘密进行审判,完全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滥用刑罚、残杀无辜。民国37年
(1948)5 月 6 日,行政院第 2285 号训令指出:“距离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较远辖区内之共匪案
件,有急速侦查必要者,基于检察一体之原则,得由当地检察官开始侦查及必要之处理。”
丽水县属于较远辖区,丽水地方法院的检察官,只要认为是“有急速侦查处理必要之共
匪案件”即可进行侦查和处理,故每月都须向杭州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汇报特种刑事案件的审
理情况。仅据民国35年(1946)和民国37年(1948)这两年的统计,受理的特种刑事案件就达
594件,民国36年(1947)10月至民国37年(1948)12月的一年多时间中,以“共匪”罪名被羁押
在丽水地方法院看守所的特种刑事犯就有60人。民国38年(1949)1月至3月,浙江高等法院
第三分院(丽水分院)授权代办“特种刑事案件”,收案113件,其中不起诉28件,裁判45件,未
决50件,扣押人犯均关押在丽水地方法院看守所及监狱内,有些人在丽水解放前夕,根据“非
常时期疏通监犯临时办法”和“已决政治犯交保释放应注意事项”的规定而交保释放。
在白色恐怖的岁月,丽水县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惨遭无故逮捕、拘禁和杀害。民国24年
(1935)6 月,梁光贤、汪陈俊、供坛 、供如飞等,奉命回曳岭建立了一支 20 余人的武装游击
队,与反动势力开展针锋相对的斗争,但由于叛徒出卖,被俘后关入宣平县监狱,梁光贤、汪
陈俊、李炳荣、涂宝新、邵平等先后被判刑杀害。中华苏维埃中央候补委员,浙西南特委书记
黄富武在民国24年(1935)10月30日因身负重伤被捕,押送到丽水监狱,同年12月12日,被
绑赴大水门外溪滩英勇就义,时年28岁。民国38年(1949年9月30日止)4月初,松阳县副县
长王桂五在战斗中被俘后,在丽水海潮被杀害。
1950—1979年,丽水县法院审结的10299件刑事案件中有反革命案件3397件,占同期审
结刑事案件数的32.98%。
1950年10月,全县开展了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和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县人民法院
先后成立丽水县人民法庭及4个分庭,专门受理破坏土地改革的反革命案件,严厉惩处了一
批反革命分子。
在“镇反”运动中,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罪犯和重大刑事案件的罪犯,均由有关区、镇、乡
政府所在地开庭审理,召开群众大会控诉罪行,公开宣判。在“镇反”“土改”运动中,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