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龙港镇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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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人 口                                 - 161-


               的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实行奖励和优待的若干规定》,对独生子女母亲的产假、假期工资
               和独生子女及其母亲的招工、招生、承包田、自留地、建房用地等方面实行优待。 1990 年
               县政府又对生育第一胎的育龄妇女的产假和采取放环、结扎等措施的休息假以及奖励

               费作出规定。 1985 年全镇只生一孩夫妇 248 对,1991 年增加到 1496 对;领取一孩父母
               光荣证的从 1985 年的 26 对增加到 1991 年的 566 对,领证率从 1985 年的 10.45%上升
               到 1991 年的 37.83%。 90 年代后,领证率大幅度下降,降为 10%以下。
                  “一孩放环、二孩及以上结扎,计划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是一贯实行的主要的综合

               节育措施,90 年代后期,随着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进一步加强,在国家指导与本人知
               情的情况下,通过司法公证,可以让育龄夫妇自主选择一项避孕方法。 这项工作已在进
               行落实。


                   控制二胎

                   建立二胎审批制度。凡夫妻双方申请生育计划为二胎,须经审批,办理准生证。凡符
               合照顾条件而不按规定间隔(满 4 年)抢生二胎的,一律按计划外生育,从严处理。



                   处罚超计划生育二胎和多胎
                   -对计划生育二胎和多胎的国家干部、职工,报告上级政府后,根据计划生育工作条
               例分别给予征收超生子女费、降工资、取消生育有关福利待遇,以至警告、记过、开除留
               用、开除公职、开除党、团籍等处分的决定;对招聘干部、合同工超计划生育一律解聘和

               辞退;农民则根据不同的人均收入,分别征收超生子女费或罚款,三胎以上,处以不低
               于超计划二胎罚款的两倍,并一律施行绝育手术。 1984 年以来,全镇计划外生育逐年减
               少。



                   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
                   -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
               孩子的为晚育。 为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镇委、镇人民政府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规定:
               干部和职工双方符合晚婚登记结婚的,婚嫁期除国家规定外,各增加奖励假 12 天;晚

               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15 天。 1990 年县委、县政府规定,奖励假
               增到 90 天。 经过反复宣传和政策兑现,晚婚晚育在全镇逐渐形成风气。
                   为了搞好优生、优育工作,建立了婚前保健制度。 在全镇范围建立独生子女健康档

               案。 每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对 14 周岁以下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儿童和 7 周岁以下
               在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儿童,进行健康检查。 2002 年后,给予计划内独女户、二女结扎户
               为其父母一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对无业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年领
               取 100 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 14 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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