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0 - 龙港镇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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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是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的新税种,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
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采用购进扣除法征收。现行税率分零税率、13%、17%3 档,征
收率分 6%和 4%2 档。按增值税额内容不同,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
增值税等 3 种类型。征税对象概括为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两部分。1984 年,进行第二步
利改税改革后,增值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正式全面施行。 从事生产和进口应征增值税
产品的单位与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由镇国家税务分局征收。 1985 年,全镇征收
增值税 63 万元,1990 年增至 841 万元。1994 年 1 月 1 目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规定,按一定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是年,全镇
共征收 889 万元,2000 年增至 10227 万元,2005 年为 24410 万元。 2009 年,全镇共征收
42208 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入的 42.83-%。
营业税
1984 年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恢复为独立税种。 按行业划分为 11 个税目:商业零
售、商品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
服务业、临时经营的税率总体设置为 3%、5%、10%、15%和 5%~15%5 个档次。 征收方
法,除对一般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查验征收、定额征收外,对一些个体户和财务不健
全的集体企业,实行由供货单位代扣代缴的控制征收办法。 1984 年,全镇征收营业税
62 万元,占当年工商各税收入总额的 42.47%。 1990 年,增加“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
筑物”、“经济收益转让”两个税目,税率 5%。 是年,全镇共征收 260 万元,占工商各税总
收入的 17.32%。 1994 年税制改革后,划归镇地税分局征收。 是年征收额为 402 万元,
2000 年增至 3112 万元,2005 年为 7710 万元。 2009 年全镇共征收 14694 万元,占工商
各税的 14.91%。
企业所得税
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1983 年,实行第一步利改
税后, 因境内均系国营小型企业和微利企业, 其上交利润全部改交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 年,全镇征收企业所得税 82 万元,占工商税总收入的 56.16%。 1990 年增至 312 万
元。1994 年实行分税制后,该税由国、地税务分局按各自范围分别征收。税率,改变原来
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的做法,将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为企业所得
税,实行统一的 33%比例税率,并设有 27%、18%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3 万元以上的减按 27%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以下
(含 3 万元)的减按 18%税率);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 国税局征
收的行业只限于金融企业,其他行业均由地税局征收。 2000 年,全镇共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