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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志(1988—2012)
建设或复耕,违者依法收取土地抛荒和闲置费。至 2000 年,全县收取土地抛荒和闲置费 2.55 万元。
2008 年,完成处置转而未供土地 280.53 公顷、闲置土地 30.53 公顷、低效利用土地 20.93 公顷。2012
年,处置低效用地 181.8 公顷、闲置土地 15.3 公顷和转而未供土地 292.4 公顷,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80.5
公顷。
第三节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一、矿产资源规划
1999 年,长兴被列为全省矿产资源规划试点县,当年即启动编制《长兴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规划》,至年底完成。全县共规划 6 个矿业开发区、10 个矿产品生产基地、2 个限采区、4 个资源储备区
和 5 个禁采区,提出在规划期内建成全国性重钙生产基地及硅灰石出口基地,华东主要的石英砂生产基
地及水泥、耐火材料生产基地,把长兴建设成浙江硅酸盐工业和原料基地。同年,还启动编制乡镇矿产
资源规划,至 2003 年,完成全县 16 个乡镇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和 31 家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
制。2007 年,启动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至 2008 年完成《长兴县矿产资源规划(2007—2020 年)》。规划
提出:到 2010 年年底,全县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 90%,所有矿山企业达到“绿色矿山”创建标准,矿
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 95%以上,禁采区内矿山全部关闭,全县矿山数量控制在 80 个以内。2010 年 10
月,启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至次年 4 月完成《长兴县矿产资源规划(2011—2015 年)》。主要目
标是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和
破坏;加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挖掘矿地综合利用潜力;不断调整矿山布局,优化产品
结构,合理、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建立高效有力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与管理体系,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生态经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采矿权管理
1997 年之前,全县矿产资源管理较为粗放。同年,全县 480 家矿山企业中, 年未换证 36 家、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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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 23 家、未缴纳矿山矿产资源补偿费 132 家。1998 年,成立县地质矿产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
理。2001 年 11 月,全县对矿山实行有偿出让。2003 年,公开招标出让采矿权 2 家。2005 年,全县采矿
权出让统一由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同年,全县挂牌成交 1 家,成交额 213 万元;拍卖成
交 2 家,成交额 1545 万元;收取采矿权价款 3886 万元。2006—2009 年,全县实行招拍挂矿山 23 家,协
议出让 64 家,其中自备矿山 22 家,对省属企业实行行政授予共 4 家。2010—2012 年,全县严格采矿权
审批,共出让采矿权 5 宗。
三、矿产开发与保护
1986 年 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施行。1987 年 9 月,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由县
计经委设立矿山资源管理办公室管理。同年 12 月至 1989 年年底,完成全县国营、集体、乡镇(包括个
体)矿山划界工作,核发矿山生产许可证 245 份。由于管理人员少,矿山企业散、小、乱等情况,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总体不规范,管理粗放。1994 年 6 月,矿山资源管理办公室从县计经委划出独立设置。1998
年,成立县地质矿产局,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开始逐步规范。同年,全县有矿产企业 276 家,矿山企业数量
多,分布广,规模小,开采工艺较差。矿山及加工企业集中分布在煤山、和平、吴山、李家巷、吕山、洪桥等
乡镇。2003 年 8 月至 12 月,开展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共查处非法开采 6 起,清缴各类规费近 200 万元,
查处涉嫌非法转让采矿权 3 家,注销采矿权许可证 16 家(包括临时开采点)。同年年末,全县共有矿山
企业 186 家,总开采量 2811.56 万吨,生产规模大幅增加,从原来的平均 8.5 万吨增加到 15.1 万吨。
2004 年,关闭矿山 16 家,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关闭 13 家矿山的任务,生产规模继续增大。2005 年,
关闭矿山 22 家,矿山分布逐渐趋向合理化,矿产资源规划调控效应开始显现。2007 年,关闭矿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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