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长兴县志(1988-2012)》(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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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土地



                  青苗补偿费        被征耕地青苗补偿费是用地单位(个人)对被征用土地者的地面种植之农作物,按有
              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进行补偿。接到征地批准书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征用后尚未使用,乘
              间隙种植的农作物,施工时也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标准为当季作物的产值。1988—1995 年,青苗补
              偿以当季作物的产值为依据进行补偿。1995 年 6 月,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青苗补偿费调整为水田、旱
              地、园地每公顷补偿 7500 元;鱼塘、蔬菜基地每公顷补偿 12000 元。1996—1998 年,全县青苗补偿费每
              公顷 12000 元。1999 年 5 月,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青苗补偿标准调整为水田、旱地每公顷 9000 元,鱼
              塘每公顷 12000 元~24000 元,蔬菜基地每公顷 12000 元。2012 年,全县土地征收补偿实行统一区片综
              合价格,其中青苗补偿费每公顷 75000 元。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地面附着物补偿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设施(包括房
              屋、村镇公用设施、坟墓和其他附着设施)需要移植、砍伐和拆除迁建的,给所有者一定的补偿。1988
              年,地面附着物补偿以地面附着物价值及实际损失为依据进行补偿。1992 年,树木补偿(经济林)按树
              木的自身价值,加上当年产值进行补偿。房屋及构筑物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县政府规定,予以折价补偿
              或迁建。征地方案议定后,擅自抢种的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对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1994 年
              市政府转发的《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的规定。1999 年,经济林补偿标准为茶园每公顷 27000 元~36000
              元,桑园每公顷 22500 元~30000 元,果园每公顷 22500 元~30000 元,笋园每公顷 36000 元~48000 元;
              用材林补偿标准为用材林每公顷 9000 元~12600 元,特种防护林每公顷 27000 元~90000 元,竹林每公
              顷 18000 元~36000 元。2012 年,全县区域范围内青苗及除房屋、大型水电设施(指闸门、桥梁、机埠、变
              压器)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定额包干标准为每公顷 75000
              元,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实补偿给所有者。抢种的不予补偿。房屋、大型水电设施经评估机
              构评估后按评估价补偿。大型苗木、特种养殖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补偿。
                   二、人员安置
                  补助安置       1988 年,全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
              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征用耕地需付给安置补助费的人数,按征用面积与被征地单位原人均
              耕地之比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以人均耕地 0.07 公顷(1 亩)为标准,其安
              置补助费为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2 倍至 3 倍。按该办法计算,每亩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
              被征耕地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10 倍。年产值和人均耕地数,以征用土地所在村上年上报乡(镇)政
              府的统计年报表为准。征用非耕地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超过当地耕地补助费标准的二分之一。已支付
              安置补助费的,不再安排招工。1999 年春,县政府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的规定,对征用耕地的
              安置补助费调整为每公顷 181680 元,非耕地折半。2009 年,全县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共
              分三级,其中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级区片,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
              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每公顷 270000 元,林地每公顷 189000 元,未利用地每公顷 135000 元;
              二级区片,征收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每公顷 225000 元,林地每公顷 157500 元,未利用地每公
              顷 112500 元;三级区片,征收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每公顷 180000 元,林地每公顷 126000 元,
              未利用地每公顷 90000 元;收回国有农用地,参照所在区片范围征收农民集体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012 年,全县土地征收补偿实行统一区片综合价格,其中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
              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每公顷 307500 元,林地每公顷 215250 元,未利用地每公顷
              153750 元,收回国有农用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招工安置       1988 年,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国家建设征
              用耕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需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安排就业的单位,需安排就业的人
              数,按被征用耕地面积与原劳均耕地之比计算,其农业户口按省的有关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1996 年 6
              月,雉城镇钮店湾的金家村(自然村)土地全部征完,铁㘰浜(自然村)大部分土地被征用。经县政府审
              查,报省政府批准,金家村的农业人口除少数老龄村民外,均转为非农业户籍。铁㘰浜多数农业人口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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