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3 - 《长兴县志(1988-2012)》(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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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编 建筑业 房地产业
镇每月每平方米 6 元,泗安镇、李家巷镇、煤山镇 5.4 元,林城镇、夹浦镇、洪桥镇、和平镇、虹星桥镇、小
浦镇 4.8 元。实物配租原则上配租给夫妻双方年龄均在 60 周岁以上、烈属、重残级或有其他特殊困难
家庭。2007 年,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园区。申请对象不变,补贴标准调整为
雉城镇每月每平方米 8 元,泗安镇、煤山镇、小浦镇、李家巷镇 5.6 元,林城镇、夹浦镇、洪桥镇、和平镇、
虹星桥镇 5.2 元,水口乡、吕山乡、吴山乡、槐坎乡、白岘乡、二界岭乡 4.8 元。2008 年 7 月,县政府出台
《2008 年度长兴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申请对象调整为已依法取得“长兴县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长兴县特困职工优惠证”,且符合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户籍条件为申
请人须具有城镇居民户籍(非农户口);住房条件为申请家庭系无住房或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含独生子
女)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2 平方米,以及按户计算每户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36 平方米。低收入户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除满足低保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条件:申请人具
有长兴县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籍并实际居住 3 年以上,且家庭其他成员具有长兴县范围内城镇常住
居民户籍并实际居住 1 年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总收入不足 6000 元;申请人及配偶子女不是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企业主、不属长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及上述
人员收入相当者;申请人及配偶的已婚子女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 30 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面
积及租赁补贴标准作调整,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户计算为 36 平方米,按人均计算为 12 平方米,最
高不超过 50 平方米。低保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古城街道、龙山街道体育场社区每月每平方米 8
元,雉城镇、龙山街道、泗安镇、煤山镇、小浦镇、李家巷镇 5.6 元,林城镇、夹浦镇、洪桥镇、和平镇、虹星
桥镇和原撤并给泗安镇的乡 5.2 元,水口乡、吕山乡、吴山乡、二界岭乡、槐坎乡、白岘乡和原撤并入林城
镇、夹浦镇、洪桥镇、和平镇、虹星桥镇的乡 4.8 元。低收入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同街道、乡镇低
保户补贴标准的 60%。2010 年 7 月,县政府出台《长兴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原有廉租住房保障
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并进行抽签,也可自愿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 0.6 元。并明确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至少有 1 人具有长兴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5 周
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 15 平方米(含)以下,或 3 人及以上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45 平方米(含)以下;申请家庭成员持有“长兴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长兴县特困职工
优惠证”,或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10800 元)该 3 个条件。并再次
提高补贴标准,雉城街道和龙山街道低保家庭 10 元,泗安镇、煤山镇、小浦镇、李家巷镇 6.7 元,林城镇、
夹浦镇、洪桥镇、和平镇、虹星桥镇 6.2 元,水口乡、吕山乡、吴山乡、槐坎乡、白岘乡、二界岭乡 5.8 元,其
他低收入保障家庭补贴标准为同街道、乡镇低保家庭补贴标准 60%。2012 年,在保廉租住房家庭 991
户,其中租赁补贴保障 439 户、实物配租 552 户,补贴金额 103.2 万元。2005—2012 年,全县累计有廉租
住房家庭 1041 户,共补贴金额 4888941 元。2006—2012 年,共有 114 户廉租住房家庭被清退。
三、公共租赁住房
2005 年,全县启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采取企业建设、政府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办法,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逐步解决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住房困难。同
年,建成 40 套、面积 1600 平方米,分配 40 套、面积 1600 平方米。2011 年,出台《“新长兴人”公寓管理
办法(试行)》,政府主导的画溪花园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重点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
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四个层次”家庭住房困难。2012 年,共建成 585 套,分配 585
套,建筑总面积 2.66 万平方米。2005—2012 年,全县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 4165 套,建筑总面积 18.84
万平方米;已累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4165 套,建筑总面积 18.84 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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