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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志(1988—2012)



              住问题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2010—2012 年)》。2011 年 3 月,出台《“新长兴人”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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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将住房保障政策覆盖到“新长兴人”; 月,出台《长兴“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住房
              保障逐步覆盖到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 18 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至 2012 年,按照“建房市场化、租购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原则,全县共建设各类保障性住
              房 168.1 万平方米,受益家庭 21141 户,形成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核心的城镇住
              房保障体系。另外,还有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新长兴人”公寓、棚户区综合
              改造、旧居住区(危旧房)综合整治等多种保障形式,城镇住房保障实现全覆盖,全县低保标准 2.5 倍以
              下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现“应保尽保”。
                   一、经济适用住房
                  2005 年 6 月,县政府出台《长兴县雉城镇
              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经济
              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申请人须具有雉城镇城区
              非农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 2 年以上,家庭人均
              住房面积不超过 20 平方米,家庭收入不超过
              3.2 万元。主要采取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保
              障形式,以中小套为主,中套 80 平方米左右,
              小套 60 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标准
              按每户 67.5 平方米控制,家庭人均不足 20 平
              方米,可按家庭人均 20 平方米控制。并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为每平方米 1513.2
              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 5 年后可上市交
                                                              图13-2   2005年建成的长兴县第一个经济适用房小区清
              易。同年,首期清溪家园小区 2 万平方米经济
                                                           溪家园(县建设局提供·2009年)
              适用住房交房,200 户城镇低收入户率先解决
              住房困难。2010 年 4 月,县政府出台《长兴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
              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80 平方米左右和 100 平方米左右 3 种套型。并对申请条件作细化调整:申请家庭
              中至少有 1 人具有长兴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5 年以上并实际居住,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 18 平方
              米,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超过 1.4 万元;购有家用小轿车不得申请。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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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实际常住人口计算, 人及以下家庭 60 平方米, 人家庭 80 平方米, 人及以上家庭 100 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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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满 5 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
              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 5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同时确定当年购买标准以内经济适用住
              房基准价为每平方米 2300 元,超标准外购买按市场基准价每平方米 4600 元。2011 年,县政府出台《长
              兴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2010 年 1 月 1 日前取得“房屋
              所有权证”且满 5 年及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规定补缴 10%土地出让金和 30%增值收益金,
              2010 年 1 月 1 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者按规定补缴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原购买价格差价的 50%。至
              2012 年年末,全县已建成经济适用住房 2510 套,建筑总面积 17.91 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城区 910 套、煤
              山镇(长广集团公司)1600 套。全县已累计分配经济适用住房 2320 套(含长广集团公司),建筑总面积
              16.48 万平方米。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 8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不足 18 平方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
                   二、廉租住房
                  2005 年 6 月,县政府出台《长兴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租
              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保障方式。保障范围为各建制镇,申请条件为城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2 平方米且总面积不超过 36 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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