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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志(1988—2012)
县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转至县房管处,并专门设立物业管理科,指导住宅小区按规范成立业主委员会,
查处物业管理企业违规行为,处理物业管理各方投诉等。2012 年 5 月,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街道(乡镇、园区)、社区”三级物业管理机制、
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等 3 项物业管理新机制,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机制,规范前期物业
管理行为,并在龙山雅苑、台苑新村 2 个新老小区试点。同时,县政府加大对物业管理支持力度,出台对老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扶持政策。县房管处制定老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同年 7 月,
首次兑现县政府对老小区奖励补贴政策,共核拨 83 个老小区(组团)半年度物业管理补贴 145.1 万元。
1996 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区
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997 年,长兴物业管理服务实行政府定
价、按户收取办法,每户 10 元~15 元。2002 年 5 月,县物价局下发《长兴县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全县城镇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收费,具体划分为甲、乙、丙、丁 4 种
等级;最低为台苑新村等老小区,每户每月 10 元,最高为别墅等高档住宅小区,每月每平方米 5 元,城区
住宅小区平均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为 72%。2012 年 4 月,长兴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
价标准。高层(小高层):服务等级为一级的基准价为每平方米 1.20 元,服务等级为二级的基准价为每
平方米 1.0 元,服务等级为三级的基准价为每平方米 0.8 元;多层:服务等级为一级的基准价为每平方
米 1.0 元,服务等级为二级的基准价为每平方米 0.8 元,服务等级为三级的基准价为每平方米 0.6 元。
同时,区别小区规模,适度拉开上下浮动幅度。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上下浮动幅度为 15%;10 万平方
5
米~5 万平方米小区上下浮动幅度为 20%; 万平方米~3 万平方米的小区上下浮动幅度为 25%; 万平
3
方米以下的小区上下浮动幅度为 30%。
2001 年,县政府下发《关于贯彻<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实施意
见》,明确长兴县物业维修资金专项资金缴交比例标准为多层商品房住宅、非住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暂
按上年度综合平均建设安装工程造价 3%比例按每平方米 20 元缴交;高层建筑、别墅等物业,包括住
宅、非住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比例为 5%暂按每平方米 35 元缴交,不再收取成套房屋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和设备维修费。
第三章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计划经济体制下,全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分配对象
为城镇居民,住房由政府和居民所在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住房建设,建设资金主要
源于靠政府拨款,少量由单位自筹。1991 年,根据中央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和
省、市部署,长兴县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3 年,制定《长兴县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启动房改工作。1994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房改根本目的是
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性住房体制,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租
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同年,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
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1995 年,省委、省政府制定《浙江省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年,县委、县政府制定《长兴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明确长兴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国家、单位统包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实物福
利分配方式改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建立规范化的
房地产交易市场,等等。该方案为长兴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
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居住需求,提供了政策支持。1998 年 7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再次明确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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