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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志(1988—2012)
第二节 住房分配货币化
1999 年 8 月,《长兴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规定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
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补贴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照“新
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由单位按月给予职工工
资 8%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对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购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2000 年,共发放住房补贴 910
人,补贴金额 751.89 万元。2012 年,发放住房补贴 38 人,补贴金额 47.76 万元。1999—2012 年,全县
累计发放住房补贴 10924 人,补贴金额 15574 万元;发放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单位 254 个、5990 人,补
贴金额 220.88 万元。
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
1993 年 7 月,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成立,挂靠在县城建局,与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
一套班子合署办公。1997 年 9 月,更名为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0 年,增设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2004 年 12 月,撤销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置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县分中心,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业务上受市中心领导,
行政上实行县政府与市中心双重领导,以县政府为主的领导体制,直属于县政府领导。2011 年 6 月,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公积金归集
1993 年起,全县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缴纳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1994
年,开始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标准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4%。1996 年 4 月,缴存标准调整到上一年二季
度末职工月工资 5%(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为 7%)。2001 年,缴存标准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按职工月
平均工资总额 10%。2004 年 1 月,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按 10%标准计提住房公积金。6 月,缴存标准调
整为单位和职工各按职工月工资总额 8%~10%,其他单位可按 12%标准执行。同年 4 月,实行住房
公积金扩大覆盖面,全县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06 年 10 月,全县为 74 名新
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建立住房公积金。2010 年 2 月,全县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已
分配保障性住房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职工,可以个人名义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提取、贷
款政策。1993—2012 年,全县有 2190 个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 82224 人,累计归
集总额为 26.89 亿元。其中,机关、事业、集体企业单位 748 个、4.8 万人;私营企业 1295 个、2.9 万人;
外资企业 56 个、0.63 万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月均缴存额由 1993 年的 39.6 万元增加到 2012 年的
3655 万元,增长 85.6 倍;年归集金额由 1993 年的 472 万元提高到 2012 年的 4.39 亿元,增长 85.6
倍。1993—2012 年,住房公积金归集累计总额为 26.89 亿元。2012 年年末,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
9.69 亿元。
二、公积金使用
1995 年,全县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全面展开。2000 年 4 月起,开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年发放
67 户、470 万元。2004 年 8 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调整为 30 年。2007 年 10 月,全县开展城镇低
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工作,以年度为单位,运用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收益,对低收入住房公
积金借款职工家庭,每月发放适当贷款利息补贴,减轻借款家庭还贷压力。2012 年 6 月,住房公积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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